一個簡單的情境,1970年,

阿發哥在自己農地上蓋了一棟房舍,兼作農業設施及養豬舍使用,一甲地用了三百坪,剩下的九分地繼續耕作。

阿農哥本來就在鎮上有間小房子,他擁有的一甲地上長滿金黃色的稻穗,好不迷人。

 

1974年區域計畫法通過,規劃沒做不打緊,竟然賦予非都市土地管理規則就現況進行法定程序,所謂的九大分區根本玩假的,因為分區規劃成果只是浮雲一片又一片,裡子根本不是浮雲,而是: 時間凍結膠囊。

就這樣,1982年之後,台灣所有非都市土地變成現況、就地合法的元兇。阿發的農地房舍變成農建地,變成可建築用地。阿農的農地變成優良農田,繼續耕作很好,轉換成建地,就很很糟糕。

公平嗎? 當然不公平,阿農的農地本來也可以建築啊,只因為沒在1982年前有建築行為,就被劃設、編定為優良農田,阿發與阿農: 一個發、一個長膿。在法理上,兩人的農地價值應該均等,農建地不應該比農地價值高。

沒有規劃的區域計畫一日不改,我們幾乎可以斷定,國土計畫的功能分區將是昨日浮雲的再現,巫山小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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