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農地農有到農地農用,台灣社會走了幾十年,現在看起來還是回到原點: 農地要給農耕者所有、所租,且要為農業生產所用。

 

到底甚麼叫做農地農用?這是誰的觀點? 一個擁有農地者,除了農用外,難道不能有其他選項嗎? 這是說,智商高者要為才適用,不能賣雞排的意思嗎?

 

建地建用,很奇怪嗎? 建築用地不拿來蓋房子,用來種菜會很奇怪嗎?可以嗎?

 

同理推之,工地工用,工業用地拿來蓋住家,不蓋工廠,可以嗎?商地商用,商業土地拿來蓋住家、蓋工廠,可以嗎?

 

就外部效應而言,住家使用是影響相對輕微的使用別,商業及工業使用皆涉及外部性,人流與物流交通、汙染排放等,從土地使用金字塔而言,工商業使用必須受到更嚴格、更嚴謹的外部性管制,該類地區也會有比較完善的公共設施用地服務之。

 

農地農用外部性最小,所以值得鼓勵,但是農地農用卻可能是土地產值較低的選項,農地所有者只能單一選項嗎?有其他使用想法者,需要付出甚麼代價嗎?

 

又,非農地所有者高喊的糧食安全及環境資源保育,意義何在?當我們要求他人財產權被妥協之際,我們又需要付出甚麼代價呢? 當農地被他用、濫用、誤用之際,變成所有他人承擔其外部成本,這時候,所有他人又能對農地所有人取得何種補償嗎?

 

財產權是一堆權利的加總,互為相扣,只喊農地農用顯然不足以成事,限縮財產權絕對沒有我們想像中的便宜。

 

2016/8/21 繼續辯證農地農用的迷思

 

有人指出,農地農用這麼重要,我們應該要督促農地主管機關培育關鍵人才強力執法消滅農地工廠與違規農舍住家、咖啡園區。事情這麼簡單嗎?

 

殊不知,中央及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已然成為老農福利過水單位,互相利用,坐實農業單位存在的價值。農業領域涉及的產製存銷等專業,即使同在農業屋簷下,也是各自分工,互為抵銷。

 

在此基礎上,農地管理人才如何在農業單位取得主導性身分,取得升遷管道,本身就是一大難題。

 

加上農地主管機關空有法律依據,卻沒有實質警察權資源與配備,執法意願與強度在在挑戰執政者。

 

將農地執法工作交給地政、都發、環保等單位呢? 理論上而言,應該也算可行。只是農地面積廣闊,中央與地方各有政治考量,對地方最熟悉的鄉鎮市公所人員,礙於人情壓力,變成最不可能通報與執行的單位,遠在天邊的中央與縣市政府只會在冷氣房與會議室喊叫農地農用,無視現場的人情世故,結果可想而知: 怠惰行事。

 

如果農地農用可以養家餬口,根本不用任何政策宣示,農民自然會起身捍衛農地存在的價值與必要性。我們面對的難題很簡單: 老農、農地破碎分割、規模經濟、農業專業等難題在在考驗農地只能農用、不能轉用的存在。

 

如果你有農地,你有大面積農地,你會為了環境永續而農用嗎? 如果很多人會,如果這是當代農地主的價值觀,我們今天不用站在這裡辯論農地農用的價值。如果你沒有農地,只會喊叫別人的農地只能農地,那麼,我們要平心對話一下: 你願意買下我的農地,選擇農用嗎?

 

相較於面積約20萬公頃的住工商、鄉村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規模超過70萬公頃的農業土地如果轉為民用,下放規劃權,開放農地多元使用,或許才有機會創造更有智慧的使用。繼續農地農用口號,我反而擔心這樣的鴕鳥政策變成特權者選擇性變更農地他用、獲取暴利的保護傘。

 

唯有在此務實基礎上看待新一代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我們才有機會找到新的出路。

 

2016/8/22 對話還是吵架?

 

規劃權下放並非開發權開放,規劃權下放在某種程度上必須先承認剛性規劃的缺失,尤其是台灣過往存在的區域計畫,多數缺乏嚴謹的規劃資料分析與資源整合,據此產出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更是漏洞百出,早就被用地變更搞得穿腸破肚。
開發權或說發展權的取得在過往屬於既得利益者的專利,一旦規劃權下放代表任何土地皆有發展的潛力,只要通過公共利益的論證,或者環境影響評估,即可取得強度不一、不同使用組合的發展權。
台灣的土地登記、異動與變更制度在本質上缺乏透明性,跟規劃建築環境部門的連結更是五四三一團亂,早就應該打掉重練了,只是地政單位遲遲不肯鬆手。沒有新版的區域計畫代表現行非都體制會繼續主導土地開發制度,兩相比較下,個人反而傾向先通過區域計畫,進而強化開發許可的把關,而非在計畫許可階段就斷定開發不可行,導致計畫與問題解決的斷裂。

土地使用計畫並非萬靈丹,但是現行沒有土地使用計畫基礎的非都體制是萬惡之首,這在規畫界早有共識。城鄉差距本來就存在,城鄉一致我們可以接受嗎? 重點是: 城鄉差距並不代表都市資本可以任意限縮鄉村土地使用項目。

 

2016/8/26 持續對話?

 

 

處理高地價問題不應該與農地問題劃上等號。個人也期待可以透過租稅手段,緩解高地價對產業帶來的衝擊,雖然這是高難度政治工程。

在此之前,農地的確容易成為平民社會迴避高地價的替代品,這點可以從農地工廠蔓延看到端睨,尤其是都會區邊緣的農地更是高風險區。也因此我們就面臨一個抉擇,如果讓現有非都管制體制持續下去,因為該類管制規則沒有計畫管制的精神,純屬個案開發許可,導致總量不可知的前提下,蠶食、摧毀農業地景持續在發生中,加上水利、自來水、電力等營業機構缺乏把關機制,外加汙水處理等規範對小規模變更沒有經濟誘因,問題只會更壞,不可能更好。

新的區域計畫如果可以在總量部分提出上限,進而有效限縮隨意性變更的可能性,或許會有嚇阻作用,只是政治上,這又是另一個話題。

然而,農地總量設定並不代表私人農地主必然乖乖聽從政策指示,除了執法外,更要有完整的配套,讓大面積農地有機會產生規模經濟與多元經濟的可能性,這部分到頭來,還是會動到農地農用的基本原則。

計劃代表分區用地準備與配套公共設施,現有非都體制沒有公共設施的規範,只是30年現況的延伸,老實說,早就不合時宜了。新的計劃體系不是只有使用分區匡列,其中還包括配套的服務性設施,這些設施可能是地主的共同負擔之一,這才是問題解決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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