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保障是資本主義社會的核心任務,最好是財產權保障之外,還附加財產權增值的空間與機會。問題是,當一堆的財產綁在一起,互相干擾之際,誰來排除障礙? 市場那隻手有能力如此萬能嗎?

在台灣主計處2014年國富統計中,全國232兆元國富毛額,土地資產占了46.15%,超過一百兆元,土地資產與土地開發動輒得咎,可見一般。土地部門中,政府佔了41兆元,家庭及企業佔了61兆元,私人主導的土地財富市場相當明顯。

然而私人土地所有權是靜態概念,土地開發處份權核准權掌握在政府完成的計劃手中,從都市計畫角度看,透過都市規劃手段才能確認各類公共設施用地的區位與數量,進而配套可供開發利用的各類使用分區(住工商等),一般人看都市計畫是從基地條件看起,一塊地的分區別及建蔽容積規範往往被轉化成價值轉換憑據,問題是,沒有公共設施的完成,多數使用分區土地的價值無法彰顯與被實現,例如道路開闢或學校公園開闢等,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掌握的土地之價值系源自於公共設施用地的完善程度,而公共設施用地本身是剝奪私人所有權(強制徵收)換取的共同利益,如果私人分區地主將開發權視為權利,甚至將所有權等同開發權,卻忽略該土地的權利其實來自公共設施用地的貢獻,外加分區管制規則的執行,這種誤解往往導致財產權無限上綱的認知,進而忽略每塊土地(及所有權人)應有的義務:支援公共設施用地的支出成本及接受管制規則對基地的規範,沒有義務、只談權利,導致都市計畫的核心價值: 提升公共利益被打折、遺忘,甚至踐踏。

先有義務,先建置義務共同體,才談權利,可能是台灣都市計劃可能的春天。當大家持續選擇權利,忽略義務,包括公共設施共同體、接受必要管制規範等義務,違章建築、搭建、占用公共設施用地等現象就會被合理化為所有權人捍衛自我土地利益的必要性作為,甚至在畫設的可開發區選擇不參與重劃等義務性分攤,台灣的都市計劃天空將會更加寒冷,結冰。

rights vs. obligation, private interests vs. general welfare 無限延長的戰役,何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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