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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個案,雖然不多,但總是令人心煩不解。

一個10多年前完成的市地重畫區,面積81公頃,土地分配後,竟然有人在土地移轉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要求透過都市更新機制提高開發容積,這是一個甚麼樣的現象?

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皆為都市計劃的執行工具,前者多數適用於未開發地區,例如農業區及小型聚落區,透過市地重劃工程,引入都市公共設施,創造可建築用地,引入新的人口與活動。

都市更新則是在都市建成區,因為設施及建物老舊需要翻新,透過重視建與整建方式,重新塑造新的公共空間與私人生活空間。

兩個不同的工具怎麼會被用來同時利用呢?

這塊土地是重劃後地主分配的商業區土地,因為原地主想保留地上物,所以透過繳交差額地價,進而留下兩棟合法建物,這是居住正義的另類方式,讓原居住者與使用者得以從原來使用,不受重劃工程的干擾。

但是這個案例怎麼看都像是處心積慮的個案,因為原地主在重劃後將土地賣出,新地主當然對原來的建物沒有任何感情,也不可能從原來使用。於是,透過都市更新灰色地帶,申請重建及相關的容積獎勵。

制度被如此延展,都市計畫存在的目的真的受大挑戰,財產權的保障、發展權的維護,可能得到的後果是,擾鄰的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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