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門牌?建築物的識別證之外,有否其他社會意義與公共機能?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課題,但是台灣社會似乎對此沒有太多的想像,只是理所當然地將其納入地方政府民政單位工作一環。

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1. 新建物: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應申請初編門牌。新建房屋申請初編門牌,應俟主要構造完成且鷹架拆除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提憑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1. 使照建物: 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戶數者,得申請增編或併編門牌。
  1. 舊建物: 本市都市計畫發布前建造之建築物,如已辦竣建物第一次登記或領有舊有房舍證明,由房屋所有權人向地政機關申辦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編門牌及樓層門牌之增編、併編。
          
  2. 只有建照建物: 領有建築主管機關於建築法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前核發之建造或營造執照,但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得按該執照或所有權狀記載之樓層,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樓層門牌之增編、併編。
  1. 合法臨時建物: 領有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之臨時建築物,起造人得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以地面層編釘門牌。
  1. 適居違建: 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如確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且該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者,於徵得該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戶政事務所依前二條編釘之門牌,應每月列冊記錄,並通報建築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這個法規沒有指明的是,一個都市究竟有多少門牌? 這些門牌是否隨著建物而存在?新舊建物對門牌號碼的繼承是否具備一致性?

尤其是第六項,適合人類居住之違章建築,如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也可以申請門牌,然後呢?這個門牌代表政府認同違章建築嗎?還是只是識別系統用途,別無他用?

既然與建築執照掛勾,為什麼連基本的建築資料一項也沒有列入門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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