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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擬定的目的是促進城鄉健全發展,也因此利用多個工具嘗試達成個體計畫的目標。然而很多人將都市計畫法及施行細則規範視為法律,且以此打壓很多計畫的調整與執行,導致,法律被執行了,而且看似符合全國一致性規範,但卻也因此扼殺了一個個地方性都市計畫變更與調整企圖心。

今天碰到一個彰化案例,該地區是一個鄉街計畫,計畫區面積400多公頃,但是真正的都市發展用地只有100多公頃,其餘則為農業區。該計畫擬定年是1983年,在此之前,農會已在該地區擁有穀倉,辦公室等設施,然而都市計畫來了後,將農會兩塊用地畫分成機關用地,大面積部分超過1公頃劃設為機關用地供農會使用,另一塊約500坪不到則劃設為機關用地供地方消防隊等使用。兩塊地被20米計畫道路分開。大面積土地在1989年公設用地專案通檢的時候被改劃設為農會專用區,從公設土地變成分區,另一小塊土地則維持原機關用地,但是上面的設施則為農會所有。

也就是說,都市計畫來的時候,農會已經在此幾十年,擁有穩定的設施空間,問題來了,小塊的機關用地這次通檢過程,因為消防隊確定不要這塊地了,所以建議變更為商業區及停車場用地,回饋百分之四十用地,農會因為不想回饋,所以反對變更為商業區,專案小組於是建議改變更為農會專用區,開發強度稍低,但是仍可從是多元農業相關產銷活動。內政部基於公平原則,還是要求要回饋百分之三十土地,農會感覺莫名其妙,一塊它們用了幾十年的土地,被劃入機關用地後,公所與縣府不聞不問,現在要比照大面積土地變更為農會專用區,卻要回饋,回饋150坪土地要做甚麼? 停車場? 辦公室? 馬路對面的住宅區土地30年前被劃為住宅區後就開發建築,農會土地被劃為機關用地後,受限30年,如今變更城相符的分區卻要回饋土地,農會做了甚麼?沒有阿,幾十年來上面的倉庫與辦公室沒有太多改變,反而因為無法有效維修而破損不堪,公所與縣府憑甚麼要農會回櫃,只因為被調整為高等則分區?如果此論點成立,農會對面的住宅區土地有回饋嗎? 

這個制度怎麼看都像強盜作為。

回饋制度到底是甚麼?為什麼回饋會被視為公平制度的一環?這可能要從都市計畫擬定開始說起。根據台灣都市計畫法的精神,都市計劃分成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兩個層級,主要計畫只是綱要性分區與公設指定計畫,並未涉及開發建築的管理,細部計畫才是開發管制的主要依據。甚麼是細部計畫,其本質為地區開發與管制計畫,既為開發,當然涉及公設用地的取得,根據台灣制度,公設用地為使用分區地主的共同負擔,但是都市計畫法沒說的是,既然是細部計畫,各地顯然差異很大,有些地方地價較低,且開發前後價差不大,共設負擔相對比較重,地價高地區則剛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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