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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場景很常見,被指定為文化資產的地主,地主們、屋主跳腳,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文化資產價值確認後,急著完成法定程序,增加另一處歷史建築、古蹟與遺址等公共資產。

文化資產是公共財,屬於全民,但是很多的文化資產所在位置卻是私有地主,一旦被劃設為文化資產,私有地主的土地立刻動彈不得,等於現況凍結,處份的難度通常很高,畢竟有誰願意買下古蹟與老房子的產權呢?

這樣的困難卻又往往碰上想像力豐富的地主,一個投資買下文化資產土地的地主心裡面總是幻想著,這塊商業區土地1億元買下,花個2億元蓋些豪宅,轉手就是另一個一億元入袋,對地主而言,土地價值永遠不包括古蹟與歷史建築,新大樓才是正道,才能轉化為新台幣。

事實如此嗎? 很多人知道其實不然,但是因為很少人會出手買下老房子產權,卻絲毫沒有私心者。也因此,費時完成的文化資產價值認定總會對上新台幣價值認定的落差辯論、指責、謾罵。。。

即使古蹟與歷史建築的所有人是名人豪傑之後代,老祖宗的成就與後代子孫何干?更何況老祖宗只是被刻意美化,據以創造假性文化資產價值,身為名人後代,怎麼可以輕易上鉤。即使祖宗有名有望,那也是過去式了,怎麼可以拿當代人的利益與新台幣當作墊背呢?

就這樣,各說各話,完全不理會老祖宗的想法與心情,也無視歷史文化空間的社會價值,這樣的文資審議與交鋒現場,實在缺乏人味。

你的文資變成我的負擔,合理嗎?這個問題處處存在,想要保存文化資產,國家何不將其買下,更顯灑脫呢?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制度設計為什麼只能在公共與私人之間拉扯?我們不禁要問,文化資產到底算不算公共設施一環?如果不是,加上私人擁有者漠視該類空間的歷史文化資產價值,我們何必強求呢?

老屋、老厝、老眷村如果真有文化資產價值,我們何必將保存維護的責任強加在不甘願的私人身上呢?一旦社會選擇放手,這些不甘願的私人是否就此為所欲為,自行拆光光?如此一來,社會還有甚麼選項?

甜蜜的負擔,或許是社會強制力必須存在的理由之一,只是,甜蜜過後,甜蜜期能夠撐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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