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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遇到一個可能在各縣市皆發生過的案例,閒置多年的公有非公用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引發兩個政府間的口水。

擁有該公有地的地方政府(A)並沒有該土地的管轄權,只有管理權,且該土地位於B政府行政區。從A政府角度,這塊土地是肥肉,可以創造財政收入的不動產。雖然閒置多年,但是一聽到另一個地方政府(B)竟然妄想將A的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且因為該土地沒有公共用途,依照公有地處置的規定,B可以要求A無償撥用該土地,等於A的肥肉變成B的公園。

如果A與B是私人雙方,這當然涉及嚴重利益衝突。但是A與B是緊鄰的地方政府啊,閒置多年的公有地(其實全部叫做國有地,國家所有),好不容易地上物與占用戶問題被解決了,既然沒有其他用途,即使該土地為住宅區土地,可以有償賣給私人,充實A的縣庫,但是對B而言,這塊土地位在管轄區內,藉由規畫檢討程序,B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將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讓更多人可以永久使用。

假設A政府將該土地賣出,2000坪左右的土地或許可以賣個2-3億元,私人投資者在土地上蓋個50間透天別墅,創造幾億元商機與利潤,50間房子給200人住一輩子 跟 一個小公園給無限數量市民與縣民使用,兩者的價值如何衡量呢?

A政府指控B政府別有居心,且紀錄不良,以前移撥的公有非公用土地到現在還是閒置中,根本是慷他人之慨,創造自己的政績。B政府表示,這塊土地位於細部計畫區內,因為該區內五項公共設施嚴重不足,B政府財力也不寬裕,如果可以充分利用公有地,加上一點建設經費,開闢市民公園,應該具備高度公共利益,希望A政府可以成全。

誰對?誰有理? 或者說,這類事情應該被放在甚麼天平上比較合理?

50年公有建物文資評估

土地閒置不管是很多政府單位的通病,包括國立大學等單位,長期以來本位主義掛帥,寧可閒置,也不能給"他人"使用。閒置的宿舍,寧可擺爛,也要掛上財產條上面。

2016年文資法修法後,增加了15條50年以上公有建物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的規定,這個條文的確讓很多單位動了起來,只是動起來的動機很詭異,多數希望解套,不受文資法約束,但是卻又放著破舊房舍不管,也不讓他人,其他公家單位使用,例如社會住宅主政單位。

台中雙十國中操場有一大排教職員宿舍,明明多數已經搬走,就是不願意釋出。中興大學有好幾村宿舍,也是同樣的情境。我們要問: 政府單位到底想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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