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甚麼是地籍?1. 地籍是指一個國家記載土地基本狀況的簿冊。其內容一般包括土地的位置、界址、權屬、質量、數量和用途等,有時還包括土地等級、地價及有關文件、數據和圖件。地籍是由國家建立和管理的,其核心內容就是土地的權屬。2. 地籍(Cadastre)是指國家建立的、記錄土地詳細資料的官方簿冊與圖籍,主要內容包括土地的位置、界址、形狀、面積、權屬(所有權人)、用途、地號等,是確認土地所有權、管理土地資源與課徵稅收的基礎依據。 它透過地籍測量和登記程序,將土地以圖冊形式呈現,確保土地資料的正確與穩定。3. 地籍冊(Cadastre) 是一種以地塊為基礎、最新且詳盡的土地資訊系統。它官方記錄了房地產的邊界、所有權、位置、價值及其相關的權利、限制和責任。地籍冊對土地管理、徵稅、城市規劃以及糾紛處理至關重要。
組成部分:通常包含地籍圖(顯示土地形狀和位置)和相關的土地登記簿(記錄詳細資訊)。用途:主要用於確定產權邊界、計算稅收、進行土地轉讓和規劃開發。精確性:依賴大地測量(geodetic measurements)來確保數據的可靠性。應用範圍:涵蓋了房地產勘探、DVF(不動產轉讓價值數據)以及土地價值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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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市街發展
東勢鄉原本只是海口庄聚落群的一環,市街建設在1930年前並不明顯。幾個線索值得我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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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立法院第十一屆第四會期最後一天,最後一個大會下午處理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票全數同意,修法五個重點:1.新增婚育家庭社宅比例,社宅應至少提供4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應提供至少20%比率出租給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2. 社宅登記平台,為確保民眾即時掌握全國社宅招租等相關資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內政部應建置全國統一的申請登記平台,並定期統計分析,將其供給區位、戶數需求、房型配比及所需公共設施,作為將來擬訂社宅興辦計畫的依據;中央建置的申請登記平台,得介接地方主管機關的社宅登記平台。3. 租金價格資訊公布,為促進租賃住宅市場資訊透明,經表決後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提案,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公布住宅資訊,其中租賃住宅市場依其形態及屋齡區分「每坪」租金價格資訊,以中位數及分位數方式呈現,並以租金補貼、包租代管物件優先辦理。4. 包租代管50%,增訂第19條之1,明定興辦社宅各年度計畫物件總量中,包租代管以達50%為原則;5. 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劃設社宅用地,增訂第20條之1,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應衡酌當地人口發展及居住狀況,評估社宅使用需求、劃設社宅所需用地。這是住宅法2011年底通過後第四次修法,除了婚育家庭入法是亮點外,其他修法的重點並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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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哉問: 如果營建廢棄土是都市發展過程中,必然的產物,那麼,就好像垃圾處理一樣,我們的法律系統,為什麼無法比照垃圾掩埋場、焚化爐等機制,將廢棄土處理所需的土地其納入公共設施用地範疇。A: 營建工地B: 土資場,暫置場所,進行分類加工C1: 再利用場所,回收土資場分類成果C2: 最終堆置場步驟: A到B到C1,A到C2,A到B到C1到C2,還有其他選項嗎?
A+B+C加起來要多少錢才合理?各工地、各縣市廢土差異性多大?中央可能介入嗎?中間需要專業者,例如技師簽證嗎?這是監造的概念,還是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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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部分執政者總是希望帶給人民購買自我房屋的機會,且認為這才是好的住宅政策。從1975年國民住宅條例中,我們本來學到深刻的教訓,即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全力以赴,透過公辦與民間興辦方式,蓋了幾十萬戶國宅,到頭來,住宅品質問題、社區品質問題及住宅商品化等問題導致,政府的美意受到干擾,努力了幾十年的國宅政策到頭來還是一場空,因為一旦賣出就無法回頭再利用。結果導致中央及地方政府手上竟然沒有公宅存量,以致連緊急安置需要也無法被滿足,公宅夢一場空。從國宅到合宜住宅,換湯不換藥,若干地方政府還是想興辦可出售住宅,滿足部分市民購屋的需求。即使已經進入住宅法及社會住宅時代,這樣的政府作為還是此起彼落,令人感概。1. 花蓮縣新城鄉青年安居住宅(809戶),已出售。2. 彰化縣員林青年住宅(42戶)、伸港青年住宅(100戶),出售中。3. 南投縣南投市青年住宅(45戶),分批出售中。如今桃園市也加入陣營,準備推出鼓勵私人興辦的可負擔住宅(affordable housing),機制很簡單,在特定捷運站周邊細部計畫中加入基準容積提高的誘因,藉此強制要求私人建商在建案中,增加特定族群可購買的住宅。這是我個人在30年前倡議的inclusionary housing program,透過都市計畫工具,創造內含式可負擔住宅的台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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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想法,2024年補充,至今無法實現,只好留下紀錄。
一、
背景說明(一)有關國土計畫法第六條與第二十條並無清楚說明,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單一功能分區,如何涵蓋全台各地不同類型的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甲、乙、丙種建築用地、農村再生發展區、散村及集村聚落等土地使用類型;且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與周邊第一類至三類功能分區中的關聯性設施,如何有效連結?滿足該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聚落之生活、生產、生態、文化需求?也無進一步指示。爰國土計畫法第二十條其他必要之分類,有加值應用空間。
(二)另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管理權責主管機關,是否仍以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或者根據非都市土地鄉村區指定方式,改由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仍有待部會協商確認之。爰農村型聚落及鄉村區聚落有明顯差異,兩部會間應有明確分工之必要性,故本案予以提出新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操作方式,俾確保農地生產資源投入效益最大化,與土地管理權責主管機關得以釐清,使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得以完備國土空間發展精神,壯實富麗農村及新鄉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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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些人還保留著封建腦袋,口口聲聲總統的鷹犬、總統要負責,顯然這些人選擇活在過去,皇帝一句話,世界太平,皇帝生氣,立即殺頭。沒有法律、沒有制衡,一切人治。這樣的人活在當代台灣應該很痛苦,因為他們口中的皇帝早已不存,將所有事情過錯丟包一個人,到頭來,只有失望與絕望。甚麼是封建? 就是家天下,就是奴化的社會。這是認知作戰的成果,也是台灣社會內亂的徵兆,面對這種封建化人口的增加,我們能做甚麼?這些人面對中國,毫無警覺,面對台灣,充滿怨恨,日復一日地被洗腦,毫無自覺。這是民主社會的常態,多元聲音的存在本屬正常,卻非台灣之福,因為台灣是特殊的民主政體,對岸的統一威脅有增無減,且充滿非理性情緒。特殊論?以色列有這樣的現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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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看到台北大學師培中心主任的一段話,很有意思,特別節錄下來,留作紀念。最後一段話很深沉: 大學不是社會問題的即時維修工,而是社會長期理性、專業與思考能力的培養系統。要找即時工的人不少,但是大學培養的人才要立即發光發熱不容易。
近年來,台灣的大學很流行一個關鍵字:USR(大學社會責任)。
只要提到 USR,就會看到社區、跨域、共創、感動故事,還有滿滿的成果簡報。
從系統思考來看,USR 最大的問題不在於理念,而在於它被放錯了位置。
這些事情如果做得好,本來就會慢慢、深層地影響社會。
但現在的 USR 常常不是從這些核心自然長出來的,
而是像一個外接的專案模組—— 有期限、有經費、有成果指標。
報告寫得越來越漂亮
但真正累積的,卻常常不是能力,而是檔案。
USR 原本應該是「影響的結果」,卻慢慢變成了「行政的流程」。
當衡量指標取代真正目標,整個系統就會開始做錯事,而且做得很認真。
有沒有跨域?
有沒有場次?
有沒有感人故事?
有沒有可被拍照的成果?
問題真的被理解得更深了嗎?
能力是否真的轉移?
社區有沒有因此變得「不再需要我們」?
在少子化、預算競爭、評鑑壓力下,大學被迫要「立刻證明自己有用」。
而 USR,正好提供了一個快速、可見、可交代的方式。
只是,社會真正需要的,往往不是立刻有感的活動,
而是那些慢、深、當下看不出成效的累積。
第一,大學的責任不是「解決問題」,而是培養能理解複雜問題的人
但能分辨「表象」與「結構」、能忍住不給簡單答案、能承受不確定性的人,很少。
第二,大學的責任是生產「不迎合當下,但對未來關鍵的知識」
很多真正重要的研究:
當下無感
甚至不討喜
很難變成簡報亮點
但正是這些研究,
在十年、二十年後,
決定了一個社會會不會走錯路。
一個只追求「立刻有用」的大學,
長期來看,反而會對社會造成傷害。
在一個凡事求快、求感動、求流量的時代,
大學最重要的角色之一是:
它不是被要求的任務,
而是扎實教學與研究自然溢出的結果。
不是因為「要 USR 才去做」,
而是因為本來就把該做的事做好了,
社會自然會被影響。
當 USR 被拿來證明大學的價值時,
它其實已經在替真正的價值背書失敗。
大學不是社會問題的即時維修工,
而是社會長期理性、專業與思考能力的培養系統。
如果我們真的在乎大學的社會責任,
也許該做的,不是再多一個計畫,
而是重新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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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祖父條款(grandfather clause)精神,既有設施與建物在新計畫來臨時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這個保障是暫時性,還是永久性,各方有不同見解,也因為如此,新舊交接經常出現使用別的衝突,遲遲無法有效化解。試問,既有權益能否在一定期限後使用自然消滅?如此做法有何衝擊?如何納入分析架構處裡之?1. 經濟衝擊2. 環境衝擊3. 社會衝擊4. 文化衝擊新的不來,舊的不去。老的真的只能走入歷史嗎?文資法說NO。文資法第一條: 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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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農用,這是一句大家朗朗上口的形容詞,不管你有沒有農地,好像農地本來就是要農用,理所當然。1973年通過的農發條例這麼寫著: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農地合理利用與農地農用在本質上有差別嗎?合理利用與農用的決定權在國家,還是個人地主?國家當然可以跳出來講說,過往政府在農業環境改造投入這麼多的資源,農地農用是一種義務,農地主只能遵守,不應該有其他遐想。問題出在,當農用無法創造合理經濟產值時,農地主難道不會想往合理利用方向前進嗎?農用應該只是合理利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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