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通過的住宅法是台灣社會期盼多年的再分配法案之一,該法的立法目的寫得很清楚,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住宅法同時提供了社會住宅的法源依據,並且定義社會住宅,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社會住宅也在2014年地縣市長選舉及2016年總統大選後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部分高房價地區的住宅政策更出現具體數字承諾的政見,從20萬戶到1萬戶,社會住宅被誤以為是住宅政策的所有,其實不然。
既然社會住宅是以出租為主的住宅單元,那麼,我們怎麼看待這樣的政策產品呢?原則上,這是一個系統調整的政策,公共宅供需只是其中一環,並非全部。
首先,社會住宅出現時機是高房價,此現象說明,社會宅在高房價地區才有存在價值嗎?答案是否定的,但是現實是肯定的。對北部城市而言,高房價已經是很難回頭的現實,沒有社會宅的供給勢必對人力資源流通及社會階級分化帶來嚴重影響,但是對南部縣市,甚至東部縣市而言,房價壓力可能低於就業機會,如果資源有限,後者可能會得到較多的青昧。也就是說,社會住宅政策其實有明顯的區域差異,很難一以貫之,任何國家資源的投入必須同時考量區域發展需求差異性,過度投入資源於社會住宅等於剝奪非重點地區的他項資源需求。
其次,社會住宅面對的是市場長期積弱的租屋環境,租屋涉及屋主與租戶,兩者處於勞資、敵我關係,合則聚、不合則散,屋主想要高房租,租戶想要低成本,這樣的關係本來需要透過市場價格機制協調,但是長期積弱的租屋市場給予屋主強勢地位,租戶則處於弱勢地位,這種權力不均衡關係需要多方位的介入才有可能回歸正常,包括租稅、建管、公共安全等介面。新建的社會住宅只是矯正這種現象的重要一環,無法取代以私人為主的住宅出租或廉租市場。
第三,新建社會住宅的定位值得釐清,目前有幾個縣市將社會住宅新建視為重要政策,也得到中央的大力支持,以台中市為例,設定的萬戶社會住宅即使達標,也只占住宅存量的百分之一,顯然不足以滿足潛在需要者。如果地方政府專責機構只投入資源於新建社會住宅,忽略其他重要工作,包括矯正出租市場的亂象,放任房價繼續高漲等市場調節工作,萬戶社會住宅即使到位,工作還是沒有完成的一天。
最後,社會住宅政策的終極目標是社會價值轉換(exchange value to use value),有土斯有財、低稅賦、土地暴利、炒土地等現象其實是社會住宅價值體系的對手,這些被扭曲慣養的價值一日沒有調整,社會住宅就沒辦法在台灣社會取得至少10~20%的立足點,沒有這樣的立足點,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到頭來只是政府甜蜜的負擔,甚至財政壓力的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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