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土地蓋一棟遮風避雨設施是生存權必要行為,還是發展權賦予行為。
在一片土地上蓋房子出售可能涉及生存權嗎?這種發展權的濫用與誤用,需要得到保障嗎?這種發展權的高度商品化,社會能夠節制嗎?
過往發展權核發真的創造出好的生活環境嗎?
如果沒有,發展權存在的價值為何?這是為誰辛苦、為誰忙?
反之,你還有一塊農地,為了生存,在自己農地上搭建庇護場所,在有限預算下,勉力為之,而非跳入市場競逐動輒千萬的住家,為了生存,錯在那裏?
生存權與發展權之爭
這是兩權之爭嗎?還是另有他者。
先看一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全台灣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26.4萬公頃,佔全台灣國土總面積7.1%。其中,公有保留地約14.8萬公頃、私有保留地約11.6萬公頃。
這些土地必須被用來保障原住民生計,也就是生存權。這些土地可以做甚麼使用呢?根據該法第10條,可以用來作為農業、造林與建築使用,而且以無償為原則。(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得合併計算面積,其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農作、農舍、倉庫等使用皆可在農地上出現,也就是說,從農業發展的角度,這些使用別與設施是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不可分離的項目。
原住民與農民顯然在生存與發展之間得到國家默許了很多使用項目,爭議之說顯然過重了。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