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來到一個地方前,該地方本來就有既存設施與建物,計畫與現況如何共存?改變如何下手?這些問題長期以來並沒有太多的討論。在規劃過渡期間,既有設施與建物如果續存,規劃者應該將既存設施與建物納入規劃考量,載入發展權一環,或者將其視為例外存在,僅留下從原來使用條款,任其自生自滅,讓時間解決既存現象,這是台灣農業區存在的難題,至今70年多年了,值得規畫界重視。


1. 從原來使用的法律意義: 國土計畫法
  • 原則: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若原本合法的建築物或土地使用,在分區劃定後與新的管制規定不符,政府原則上允許維持原來之合法使用,旨在保障地主的既有權益。 。
  • 權利內容:
    • 可修繕: 既有的合法建築若受損,可以進行修繕。
    • 不可增建/改建: 若土地已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如變更為保育區),通常只准修繕,不允許擴大建築或改建。
    • 補償機制: 若政府因政策需要強制要求遷移或變更使用,必須給予地主適當的損害補償。
2. 從原來使用: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法第 41 條 規定: 
  • 權益保障: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若土地上原有的建築物不符合新的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例如:原有的合法住宅被劃入農業區),地主仍得維持「從來之使用」(即維持現狀居住或使用)
  • 修繕限制: 法律准許對這類建物進行修繕,但原則上不得增建或改建。若發生毀損或有公共安全之虞,需依各地方政府的「施行細則」辦理重建申請。

3. 從原來使用之附屬建物

無論是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興建農舍的基本門檻仍需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持有期限: 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須滿 2 年(集村農舍及離島地區除外)。

  • 興建比例: 農舍建蔽率最高為農地面積的 10%,最大基層建築面積原則不得超過 330 平方公尺(約 100 坪),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495 平方公尺。
  • 都市計畫內的農地與非都市土地稍有不同,須額外遵循各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 建築高度: 高度原則上不得超過 2 層(或 7 公尺)
    • 退縮規定: 農舍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通常不得少於 20 公尺
    • 套繪管制: 一旦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該筆土地(包含未建築的 90% 部分)將進行「套繪管制」,未來不論如何分割,皆不得再次申請建築。


  • 身分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資格(如農保、漁保或實際從事農業證明),且名下無自用農舍。
  • 土地面積: 單宗農地面積須達 0.25 公頃(約 756 坪) 以上。

 

制度性例外,還是特例: 農建地

「農建地」是指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但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就已經是「建」地目,或已有合法住宅存在之土地: 
  • 合法建築權: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 條(或其他地方政府相應細則),這類土地可申請興建住宅,不受一般農地只能蓋農舍的限制。
  • 使用強度: 雖然在農業區,但其建蔽率與容積率通常優於一般農地(60/180),且不需具備農民資格即可申請建築。


所以農業區建築的理論與實務根本精神錯亂,怎麼辦?沒有計畫人口與公共設施用地的支持,農建地竟然可以跳脫農業區規範,直接以新建築現身,而非農業附屬設施。

如此一來,未來農建地建物更新改建,自成一格,如入無人之境。

修建與改建、新建之別,當時政策宣告者想甚麼?

理論與實務的衝突如何化解?

雖然既有權益受到保障,但有幾點法律邊界需注意:
  • 不得擴張: 「從原來使用」僅限於維持現狀,若想擴大經營規模更改用途(例如農舍改為大型工廠),則必須符合新制的管制規範。
  • 違章建築不予保障: 只有「合法」的既有權益才受保護,原本即屬違建或違反土地用途者,不在保障範疇內。

何謂不得擴張? 原來是三合院,可以改建成集合住宅嗎?使用別還是住宅使用,只是基地從三合院低密度模式改成高密度集合住宅。

三合院本體之外的增建物是否給予保障?還是從原來使用只保障主體?

三個核心問題亟待辯證處理

1. 對象: 既有權益保障與從原來使用的適用對象可以不同人嗎?繼承所得及買賣所得者受保障範疇一致嗎?

2. 時效性: 既有權益保障具備永久性嗎?還是有公法介入空間?

3. 介入方式: 當既有權益與發展權分派衝突時,有否優先順序,或者只能共存?計畫能否將既有權益納入管理,並且調整期保障內容?


美國的nonconforming use做法

在美國的土地使用(Land Use)規範中,與台灣「從原來使用」相對應的概念稱為 「合法不合規使用」 (Legal Nonconforming Use),俗稱 「祖父條款」 (Grandfather Clause/Rights)。

美國法律認為,若政府因新的分區法(Zoning Law)變動而要求地主立即拆除或停止合法的既有建物,將被視為違憲的「徵收」 (Taking) 或違反 「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 法律基礎: 基於美國憲法第五與第十四修正案對財產權的保護。
  • 適用前提: 該用途或建物在新規範頒佈前必須是合法的;原本就違法的建物不受保障。
  • 與台灣相似,地主享有以下保障,但也面臨嚴格限制:
    • 維持現狀 (Status Quo): 即使該區域已變更為住宅區,原本合法的商業設施可繼續營運。
    • 修繕權: 允許進行日常維護以保持安全與運作,但對於重大改建或結構性變更通常有嚴格限制。
    • 不可擴張: 大多數行政區禁止「非合規使用」的擴張,例如不允許擴大建築面積或增加經營強度。
    美國標準中,這項保護權並非永久:
    • 放棄或中斷 (Abandonment): 若該土地用途中斷超過一定期限(通常為 6 個月至 1 年),地主就會永久喪失祖父條款的保護,之後必須完全符合新法規。
    • 毀損與重建: 若建築物因天災毀損超過特定比例(通常為 50%),多數法規會禁止以原來的非合規形式重建。

「祖父條款」(Grandfather Clause)是指在法律或規章變更時,允許變更前已存在的對象維持現狀,不受新法約束的過渡性規定。


  • 環保:老舊工廠若不擴建,可暫時豁免適用新的、更嚴格的污染標準。
  • 執照與資格:在保險業,符合「祖父條款」的老業務員可豁免中五學歷或特定考試,但新入行者則必須符合要求。
  • 投資移民:EB-5移民項目中的「祖父條款」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投資者在截止日期前遞交申請,鎖定現有政策紅利。


  • 法律不溯及既往:這是為了保障現有權利人的利益,避免新制突然實施造成巨大衝擊或不公平。
  • 具體案例:
    • 職業資格:例如保險業調高入職學歷門檻,但已在職的從業人員若符合特定資歷,可豁免新學歷要求。
    • 建築法規:某區禁止蓋工廠,但新規定實施前已運行的工廠通常被允許繼續經營(除非擴建或停業)。
    • 商業服務:電信公司調漲月租費,但承諾老客戶可續用原有的「老客戶專案」優惠。
  • 由來:源自 19 世紀末美國南方各州,當時為了限制非裔美國人的投票權而增設財產或讀寫測試,但規定若祖輩在南北戰爭前已有投票權者可豁免,因此被稱為「祖父條款」。
    • 環保:老舊工廠若不擴建,可暫時豁免適用新的、更嚴格的污染標準。
    • 執照與資格:在保險業,符合「祖父條款」的老業務員可豁免中五學歷或特定考試,但新入行者則必須符合要求。
    • 投資移民:EB-5移民項目中的「祖父條款」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投資者在截止日期前遞交申請,鎖定現有政策紅利。

grandfather 的「動詞」型態是「及物動詞」,有「不受新法約束」或「適用舊法」的意思,既然是「及物動詞」,就必須要有「受詞」,如以下 Macmillan 例句:

Landlords should consider grandfathering existing pets but not replacements for them.(房東應該考慮讓有寵物的房客繼續養,但不能換新寵物。)

換句話說,祖父條款要有明確保護對象,受詞,並非永久性存在。新規則不准養寵物,原來養寵物的房客不應該受此規範,但是一旦寵物死了,就不能換新寵物。

如果只是過渡,應該只是一次性保障,而非永久權利。保障的對象是原來的使用者,可以持續使用不相容設施,直到該設施壽終正寢,而非原來的建物可以在沒有發展權的基礎上,無限制地整建與改建,甚至變成另一個怪物。

當原來使用喪失時,修繕機制已經無法復原原使用,只能採用改建措施時,該權利是否續存到新的使用別?假設既有計畫規範並沒有核發新的發展權到該地區或土地,也就是說,原來的農建地或者既存設施功能消失後,農業區土地能否申請新的建築執照?

合情合理的做法有幾個考量點:

1. 可以整建或改建,但是只能與原來使用別的規模及形式相近,原來是三合院住宅使用只能改建為三合院或者比三合院規模更小的設施建物,且只能維持住宅使用。

2.  可以整建或改建,原設施使用別可以有限度開放非住宅使用,例如商業使用,但是基地周邊環境具備合理支援性措施,例如道路寬度、排水設施等配套。

3. 一旦轉賣他人,原來使用權益立即消失,回歸鄰地相容性使用,農建地回歸農地。

美國法律有三大原則涉及原來使用的續存性,

  • Amortization 逐步淘汰: Many courts allow municipalities to phase out nonconforming uses over a "reasonable" period to avoid constitutional "taking" claims.
  • Vested Rights既得權、合法續存: A use becomes a "legal nonconforming use" only if it lawfully existed before the new ordinance was passed.
  • Natural Expansion自然擴充: Some jurisdictions allow for the "natural expansion" of a nonconforming use, though many courts strictly limit this to prevent the use from becoming permanent.

此類法律原則的討論在本質上與計畫脫節,過於抽象。有幾個州法律判決值得參考,

第一個案例,既存商業設施已經投入相當資源於改善,且該設施在禁止核准前已經核發,新出現的禁止令不能適用。

第二個案例,原使用者具備明確意願放棄且實際不在使用,該設施即喪失原來使用的保障。

第三個案例,既存垃圾掩埋場具備續存使用權利,立即停止營運的法規不能適用。

第四個案例,既有不相容礦區不在具備經濟價值,為了維持一定經濟規模,既有礦區開採只占現有基地一小部分,法院允許礦區在原來土地上擴大開採範圍,避免資產縮水的困境。

這些案例發生在不同都市、涉及不同使用別,因為沒有討論在該都市所在的計畫內容,實在很難逕自採用或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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