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用,這是一句大家朗朗上口的形容詞,不管你有沒有農地,好像農地本來就是要農用,理所當然。
1973年通過的農發條例這麼寫著: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
農地合理利用與農地農用在本質上有差別嗎?
合理利用與農用的決定權在國家,還是個人地主?
國家當然可以跳出來講說,過往政府在農業環境改造投入這麼多的資源,農地農用是一種義務,農地主只能遵守,不應該有其他遐想。
問題出在,當農用無法創造合理經濟產值時,農地主難道不會想往合理利用方向前進嗎?
農用應該只是合理利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部分農地拿來蓋倉庫、農舍、吉村住宅、餐廳、民宿等設施,藉以謀取更理想的生計,應該是農地主生存權的展現,國家可以站在中間擋路嗎?
農地主意願論
農地使用與一般土地使用在本質上有否差異?
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強制兵役等項目是否適用農地農用?農用如果是義務,非農用者會受到甚麼樣的懲罰或處分?
農地分級後,優良農田與非優良農地,即使在同樣的分類下是否對地主意願形成不同心證與對待?
農地農用的本質應該回到地主身上,政府土地使用法令制度存在的目的應該是促成人民可以維持一定的經濟水準,農地如果農用可以維持一定經濟水準,且政府施政方向對農地更好農用,例如農地重劃,在本質上當然可以創造農地主繼續農用,但是能否構成綁架農地只能農用的陷阱?
當農地農用無法促成合理經濟水準時,農地主轉作他用的權力如果受到限制,是否等同剝奪農地主生存權?
同理推之,農地維持農用對環境的正面效益是否構成農地只能農用的正當理由,讓環境效益的受益者變成搭便車者?
意願的本質
農地主意願的本質是甚麼?生存發展,還是順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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