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地放領政策已歷經三個重要階段:民國 65 年結束的「早期公地放領」、 民國 78 年起的「專案辦理」,以及民國 83 年的「續辦公地放領」,立法院於 2025 年 10 月 14 日通過陳瑩委員提案之內容,後續由行政院推動的平地公地放 領計畫,可視為史上「第四階段」的公地放領,該政策秉除環境敏感的山坡 地,並且從過去低價放領經驗中學習到,放領後土地繼續農用的原則也將納入 考量。

個人認為,公地放領的本質有二: 面對地權移轉的混亂歷史、解決地用亂象, 政府透過公開透明方式,續辦公地還地於民,這是面對歷史業障,邁向正常國 家的重要步驟,值得肯定。更重要的每個階段累積的執行問題更要成為下階段 更積極作為的參考依據。 在台灣地區,長期的公私有地權與地租混亂現象在某種程度上導致部分地區之 未放領公地出現畸形的土地使用型態,包括低度利用、違規使用、轉租他用等 亂象。

本次公聽會的主題可視為第五階段公地放領的開端,也是延續去年開啟 的平地公地放領 2.0 版公地坡地放領。 首先,公有山坡地放領可行嗎?答案其實很簡單,當然可行,且有必要性,台灣 多數山林土地為國有地,參雜其中的公有私用土地多數夾帶複雜的歷史爭議及 世代傳承使用權切割等亂象,這些亂象不會自己消失,除非政府願意面對地權 問題的下放,否則一代又一代的傳承中,公有地還是無法被有效使用。

基於此認知,山坡地放領的意義其實與平地放領沒有太大差異,社會各界不需 要在環境敏感的大帽下,刻意選擇迴避路線。反而應該重新檢視部分歷史悠 久、實際作農業使用、且地勢平緩、風險較低之山坡地或林地,研議公地放 領,讓政策更周延的回應地方長年耕作農民的權益期待。

其次,山坡地公地放領有幾個面 向值得政策倡議者注意,包括

1. 現況土地使用詳實調查分析先行,山坡地放領的前提是促成更合理的土地使 用,而非漠視現況公有地權無限上綱捍衛導致的放任模式。

建議由租約管理機關清查後,提供農業主管機關針對土地利用現況、水保狀 況及生態敏感度進行盤點,在充分掌握風險及環境資條件下,再行審慎研議 處理方案(含監督管理配套)。

2. 環境敏感地維持低度使用必要性、放領後的環敏地除非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否則應以低度使用及農業使用為最高指導原則。

建議作法: 依土地特性及環境乘載能力等,採分期分區、循序漸進原則(目 前開放平地耕地及養殖用地,國產署仍正清查租約中),逐步討論,降低外 界對於山坡地放領後可能造成環境破壞或衝擊之疑慮。

3. 善用國土計畫之個別行政區之鄉村地區計畫為放領後土地使用綱要指導,放 領後土地使用要以合理範圍區及合理計畫為考量依據,甚至可以促成土地合 作社機制為放領合作對象,而非個別土地使用至上,導致畸零發展模式。

建議作法: 由內政部與嘉義縣政府合作,盡速透過國土發展基金補助案,啟 動相關四鄉鎮(中埔、竹崎、番路、民雄)之鄉村地區計畫作業,在完成基本 地用調查後,報請嘉義縣國土計畫委員會審視後,再行啟動逐步放領作業程 序,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公有山坡地,指山坡地範圍內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並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為宜農、牧地或已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公有土地。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
    供農業使用。                                                
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五、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                                      
六、為原住民保留地。                                            
前項放租公有土地契約內之其他土地,供與放領土地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使用者,得一併放領。

1998.12.21台灣省議會

公地放領政策重啟下:山區居民土地正義 

公聽會說明:

停辦17年的公地放領政策,在總統賴清德2025年11月21日宣布重啟公地放領政策。內政部已成立「公地放領審議會」,將配合財政部清查土地租約作業,推動放領工作,協助符合放領條件的農民,申請承領及取得土地所有權。

根據內政部報告顯示,現行「公地放領辦理進度」目前已有85位農民完成申請承領及繳清地價程序,順利取得124筆、24公頃耕地所有權。目前已審議通過放領宜蘭縣大南澳(326筆,約64.3公頃)、臺東(5筆,約2.8公頃)及彰化縣溪州(240筆,約47.3公頃)等3區,合計571筆,約114.4公頃的國有及縣有耕地。 預計明(116)年底前完成1萬筆、2千公頃國有平地耕地與邊際養殖用地的租約清查與審議,協助農民實現取得自耕農地的期盼。

惟依照現行政策,美中不足的是,目前方案似乎未將「山坡地及林地」納入範圍,以嘉義縣「赤司農場」為例,橫跨中埔、竹崎、番路、民雄四個鄉鎮,面積高達2,000多公頃。早在日治時期昭和12年(1937年),就移轉給日本人赤司初太郎,後由其子赤司大介繼承。當時許多台灣百姓承租這片土地,在此辛勤耕作,像是民雄知名的鳳梨產業,許多就是發源於此。這片土地雖然被列為山坡地,但實際上大部分海拔不到100公尺,坡度平緩,並無嚴重的水土保持疑慮。

過去因九二一震災、桃芝風災及七二水災等造成土石流危害,國土復育議題受各界重視,行政院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考量,經於91年7月10日指示停辦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放領,94年1月19日核示停辦公有山坡地放領,96年9月6日並核示公有平地耕地不再辦理放領。 此外,立法院已有多位委員提案修正《森林法》第8條之一,主張比照《國有財產法》相關精神,以民國82年7月21日作為事實認定標準。原因在於,許多山區居民的房屋早於日治時期或戰後初期即已興建,具有長期居住與使用的歷史事實,然而林業署長期以來僅承認「58年5月27日」以前存在之建物,認定標準過於嚴苛,與實際歷史沿革及民眾居住現況明顯脫節。此一作法使不少合法性尚待釐清、但已世代居住於山區的承租人,長期面臨拆屋還地的壓力與風險。

政府若要落實土地正義,就不能忽視山區居民多年來賴以生存的居住與使用事實,應切實保障山區鄉親的居住權、生存權與基本人權。 如今,中央既已重啟停辦多年的公地放領政策,協助農民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否也應重新檢視部分歷史悠久、實際作農業使用、且地勢平緩、風險較低之山坡地或林地,研議公地放領範圍,讓政策更周延的回應地方長年耕作農民的權益期待。

討論提綱

1.國有山坡地及林地公地放領政策之探討

2.國有或公有林地濫墾地清理之認定年限標準

3.其他樣態

https://digiarch.sinica.edu.tw/content/repository/resource_content.jsp?oid=1589219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台中學研究中心 的頭像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台中學研究中心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