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17

一、農業部前於 2011 年召開全國糧食安全會議,並設定我國 糧食自給率於 2020 年達 40%之目標,考量糧食安全之重 要性,建議政府可參考科學園區設置機制,建立國家糧食 園區,透過土地徵用確保農地農用,且農政單位應與農民 建立夥伴關係,共同投入農業生產及加工,以避免將農地 維持農用視為地主之特別犧牲。

二、107 年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主要係將現行區域計畫法 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制度銜接及轉換至未來國土計畫制度, 而未實際進行空間規劃,而空間規劃係透過土地使用分區 劃分落實土地使用管制,並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以達增加 公共利益之價值及目標。後續辦理全國國土計畫通盤檢討 作業時,內政部及農業部應合作處理農地維護及管理議題, 並確認該議題是否回歸地方自治,抑或是引進地主個人意 願。

三、107 年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僅訂定全國宜維護農地總 量為 74 至 81 萬公頃,而未訂定各縣市分配量,又宜維護 農地總量對於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並無直接指導性,目前縣市擬劃設之農業發展地區面積總計約 114 萬公頃,其 中包含尚未有發展計畫之土地,進而引發農業發展地區第 1 類及第 2 類之劃設爭議。建議後續辦理全國國土計畫通 盤檢討作業時,核實檢討全國可耕作農地,作為宜維護農 地總量之下限。

四、針對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各該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通盤檢討作業時,應核實 檢討農地之地主耕作意願,據以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1 類, 作為綠色補貼及優惠稅制之主要對象,並納入農地利用整 體規劃;農業發展地區第 2 類、第 3 類及第 4 類則納入鄉 村地區計畫。並建議刪除農業發展地區第 5 類(都市計畫 農業區),將其回歸城鄉發展地區範疇。另針對農業發展 地區各分類之公共設施設置需求,建議透過新增國土功能 分區之分類(例如農業發展地區第 4 類之 1),取得公共 設施用地。

五、按前開農業發展地區劃設之調整建議,可將農地分為不轉 用及可轉用 2 類。屬不轉用者,建議由農業部主責,強化 農業生產價值;屬可轉用者,建議由內政部主責,並適用 本次座談會所提農地轉用之迴避、減輕及補償原則。

六、現行許多農地因地籍分割造成狹小、破碎而不利於耕作, 如屬農政單位認定應長期維護之農地,建議農業部協同內 政部、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將稅賦、地籍不得分割等相關 措施納入全國國土計畫予以指導,引導農地合理使用及轉 用,並應正視及處理現行農地工廠違規使用問題,以達國 土計畫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之目標。


2019/8/6

台中七期的發展是對比,還是順勢?農業區土地開發是逆勢而為,或者是鑽小洞、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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