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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土計劃時代真的會帶來改變嗎?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國土計畫法已於20161月由總統公告實施,並將施行日期壓在201651日,根據國土計畫法45條,中央須於兩年內,也就是20184月底,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各縣市國土計劃須於20204月底完成公告,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則預定於20224月底完成公告,這是一部六年內完成計畫與管制圖說的法典依據。

 

從結果論看,全國2016年土地總值114.7兆元,台北市的29.2兆元,幾乎等於新北市與高雄市加總29.5兆元,只略低於桃園市、台中市與台南市加總的30.5兆元,卻遠大於其他16個非六都縣市25.4兆元,一個面積不及3萬公頃的首都,卻掌握超過1/4全國土地財富。

 

即使區域土地財富差異如此巨大,農委會更進一步直接省略台北市於全國79萬公頃農地總量控管行列,根據內政部201710月提出的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北台灣及東台灣9個縣市只需保留1/4,約20萬公頃農地總量,中南部12個縣市卻需負擔3/4,將近59萬公頃農地,如此一來,區域土地財富差距將更加惡化。

 

二、台灣史上三次國土規劃經驗回顧

 

當各界紛紛解讀本次國土計畫為台灣史上第一次,個人有不同見解。荷蘭人於1624年來到台南安平,並且在此建立東印度公司海外殖民據點:熱蘭遮城,這是台灣史上第一次國土規劃,將台灣從一個沒有國家首都的島嶼變身為具備一個全國行政指揮中心的國家,延續明鄭政權的清康熙政權進一步在1683年選定台南作為台灣府城所在地,並且在此建立軍事、政治與經濟指揮中心,統治台灣200多年的時間。

 

十九世紀的台灣已經面臨耕地面積擴充受限的困境,加上北台灣國際貿易逐年擴張,清政權在1879年擇定台北做為台北府城所在地,並於1887年進一步擇定台中做為台灣省城所在地,發動了台灣史上第二次大規模國土規劃工程,日本政權於1895年來台後,也在此基礎上將台中省城所在地(東大墩)建設為台灣核心區,並於1908年選定台中做為南北鐵路通車慶祝典禮,進而造就了1920年代開始的台灣文化啟蒙運動。

 

國民政府來台後,有鑑於中央與台灣省政府並存與台北市的窘境,於是出現了台灣史上第三次國土規劃工程,並於195771日將台灣省政府疏遷到南投中興新村及台中霧峰,不但促進了台中與南投的空間改造,更創造了具備世界文化遺產潛力的中興新村花園城市典範。

 

很明顯地,台灣史上三次的國土規劃工程皆有清楚的政治面向,那就是創造一個適合治理台灣的行政中心,我們不禁要問,進行中的全國國土計劃對合宜的國家首都中心有否清楚的命題與想像?將農地趕出台北市看起來似乎是目前唯一的策略方向。

 

三、國土法施行細則修法建議

 

國土法公告後,內政部根據國土法46條規定於2016617日發布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該細則進一步規範國土計畫法明定應出現在全國國土計畫的內容。

 

根據國土法第9條,全國國土計畫必須包括以下項目: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四、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七、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九、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其他相關事項。

 

在國土法第9條的指導下,施行細則第4條進一步詳細規範全國國土計畫應有的具體內容,其中有關國土空間發展策略、成長管理策略及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有部分條文頗具爭議性,建議修正方向如下。

 

3.1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缺乏國公有土地之規劃與管理規範

 

既然名為全國國土計劃(360萬公頃陸地面積),竟然對國公有土地(至少220萬公頃)的規劃與管理沒有任何規範,令人匪夷所思。此缺失也凸顯了中央政府長期將面積高達220萬公頃國公有土地分散在數千個管理機關的缺失,國有財產署雖為國有土地主要管理單位,實際上只負責約21萬公頃國有、非公用土地的處分(收入導向),所占百分比不及國有土地的1/10

 

有鑒於此明顯缺失,全國國土計劃的空間發展策略篇應該增列: 國公有土地之規劃與管理原則,據以宣示各類國有土地透過規劃程序,可能出現的新發展方向。並且據此擴大全國國土計劃之規劃層面,詳實檢視國公有土地維持公有的必要性與正當性。舉例而言,台大實驗林管理處真的適合成為主導竹山鎮與鹿谷鄉的非行政單位嗎?這些國有林地真的沒有檢討的空間嗎?

 

3.2  成長管理策略不當介入全國農地總量及城鄉發展總量的規範,恐影響縣市燦與國土計畫研擬的動能

 

即使目標年的人口總量將低於現況人口,成長管理策略還是被放在國土計劃鮮明的位置。根據施行細則第4條成長管理策略篇,20184月底即將公告的全國國土計畫將包括:全國農地總量及農業生產環境之維護策略、城鄉發展總量及成長區位及發展優先順序。

 

農地總量並不等於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也不等於高糧食自給率,須知,多數農地為私有財,管控農地總量,嚴格限制農地農用,並不會自動創造優良農業生產環境,即使中央介入農地工廠拆除,還是要面對農地復育成本、農產品質競爭力等現實問題,農地出租做為工廠廠房的本質也是一種私地主土地使用權,要達成農地農用的前提是,農用本身具備市場性價值,否則限制農地只能農用代表政府強制徵用私人土地的行為,除非配套措施完善,否則高喊農地總量可能只是另一次狼來了政策的代號,對實際需要的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與農地環境功能助益不高。

 

貿然將全國農地訂在79萬公頃,且明顯與創造優良農業環境缺乏直接關係,必然會影響各地方政府規畫權的行使,尤其中南部縣市政府從2018年將開始進行的縣市國土計畫,因為這個由上而下的數量限制明顯干預地方擘劃各種類型土地利用與轉型的空間,加上全國國土計劃又想限縮城鄉發展總量,無視計畫人口之外的地方政府可能作為,包括鼓勵擁有鄉間第二屋、工作與居住合一的新形態產業聚落等可能性。

 

基於此,建議刪除全國農地總量及城鄉發展總量的設定,並修訂本條文為: 農業生產環境之維護策略及成長區位及發展優先順序,鼓勵中央部會致力於正向表列的工作,包括優質農業生產環境的鼓勵措施,並且透過公共投資參與方式(捷運投資、機場、港口投資、環境復育投資等),直接影響地方成長區位與發展順序。

 

3.3 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論及直轄市、縣市發展用地供需之分派,過於微觀控制

 

在部門空間發展策略部分,全國國土計劃載明將進行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供需規模總量及直轄市、縣(市)分派數量,這是一個沿襲舊規的管控體系,殊不知,地方政府,尤其六都,已經配置相當規模之專業人才,明顯有別於過往中央指揮地方發展的依賴性關係,沿用過往依賴中央單一部門官僚指揮作戰的模式早已成過去式,比較積極的做法應該是,中央地方夥伴關係的建立,盡可能賦權地方政府,尤其六都,使其成為國家部門發展策略生力軍,而非應聲筒。

 

有鑑於此,建議修改此條文為: 促成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供需平衡,並且刪除規模總量及直轄市、縣(市)分派數量等字眼,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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