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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不等於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法系為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而存在。全台灣目前已有400多處都市計畫區,大小不一,內容差異也很大,很難類比。一部都市計畫法管全台灣都市計畫的荒謬現象應該即使停止。

都市計畫實踐改善居民生活環境的主要工具有二:劃設住工商等使用分區、及協助住工商土地有秩序發展的公共設施用地。前者以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形式出現,發展權的賦予來自地方政府,後者以道路用地及面狀形土地,例如學校用地、公園用地等形式出現,原則上並沒有發展權,但是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基於設施需要,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建築行為,例如市場用地可以蓋市場,停車場用地可以蓋立體停車場及轉運站等服務性設施。

從日本統治時期至今,台灣地區已經將國土約13%納入都市計畫區,面積超過45萬公頃,這其中約有半數土地分別劃設為住工商使用分區()及幾十種公共設施用地,足以容納約2,500萬人居住生活。然而,直到今天,400多處都市計畫區內尚有上萬公頃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取得,這些土地也沒有納入任何有效的開發方式,以致形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深層民怨。

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面面觀

自從都計法1988年第三次修法、大法官釋字336號、400號,到監察院201359日糾正案,公共設施保留地議題已經困擾台灣都市計畫界30多年,至今政府部門依然不想面對問題。監察院2013年指出,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0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2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嚴重怠失。

面對來自監察院的糾正,內政部從2014年起委託各地方政府辦理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檢案,至今快5年了,在全國一致性及公平性的考量下,表面上生出一本又一本看似合理的地方解決方案,各縣市提出的整體開發區,一次整合多個公保地,包裹在一起強制整體開發,看似合乎規劃原理,卻無視地方差異性及積累已久的民怨,明眼人皆知,這個程序走下來至少5-7年,誰也無法保證個別整體開發區必然得以順利推動(財務計畫即使可行,地主間的猜忌及需求差異性過大等變數),整個程序走下來可能只是創造另一次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的悲劇,遑論各縣市報告至今還是不敢提及未開闢計畫道路如何處理。

還地於民,一次解編的主要依據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1999年實施至今)精神,該辦法賦予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等)準發權權,並以送出基地之名,將公設地虛擬之發展權以容積形式轉移到具備發展權的接收基地,個人建議以此辦法為基礎,進行一次性還地於民的大行動。

四大準備

一、,先扣除道路用地(併入大小不一解編土地),因為該類土地的廢除直接影響所有可建築用地的權益,估計面積約在1萬公頃上下,價值約3兆元。

二,所有面狀公共設施用地一次解編,並且賦予所有土地基本發展權,基準住宅區建蔽容積30/60、基準商業區25/50、基準工業區40/80,可立即申請建築及移轉買賣。

三,任何面狀公共設施用地地主或地主們需要更高發展權者,由各地方政府根據各計畫特性擬定階梯式回饋金機制,例如第一種住宅區50/140,回饋10%,第二種住宅區60/180回饋20%,第三種住宅區60/220回饋30%,以此類推。一定規模以上、且基地方整臨路者,例如2,000平方公尺得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取代回饋金。

四,收取的回饋金作為徵收道路用地及該行政區範圍內農地農用之發展基金所用。

三部曲

1. 政府先道歉,

2. 然後宣布還地還權於民才能解決累積已久的民怨,透過賦予每塊公共設施基地基準發展權可以立即釋放上萬公頃可建築用地,讓每位地主根據需求自行提案、自願捐贈回饋,厚實地方都市發展基金及農用農地發展基金,創造雙贏。

都市計畫本來就是一個轉私地為公地的社會工具,過去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後的不作為,導致數萬公頃的公保地夢靨,特定住宅區與工業區土地缺乏配套公共設施的不當規劃做為,更造就一個畸形的計畫現況,有分區卻沒有配套設施的亂象。為今之計,唯有一次性還地於民,才能勉強挽回失去已久的民心,讓都市計劃體系得以繼續運作下去。

這樣就沒事了嗎? 當然不是。

都市計畫體系在面對人口萎縮、老化及少子化等挑戰,我們更期待國土計劃不要成為下一階段的夢靨,讓地方學習(learning)透過計畫性供給、適性的公共設施滿足等機制,各地方才能在良性競爭下,創造適合自己與下一代的土地使用計畫與管理政策。

還地於民並非放棄公共設施用地,而是轉化既有僵固體制,將其轉型為促使人民與地主自願性捐贈土地,進行中的跨區重劃與分區變更等模式,只是拖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解決時間,這種剛性作為的本質是不願意面對歷史共業,實不足取。

還權地方

最後,都市計畫法與都市計畫的落差必須得到重視,地方都市計畫,不論大小皆有其在地性與特殊性,任何嘗試以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施行細則內容綁架大小不一的都市計畫,到頭來必然無功而返。地方雖小,但是計畫牽扯的利益總是大於個人,唯有下放權力,讓地方學習面對地方事、才能換得健康的都市計畫,這是台灣社會最終要面對的基本課題,還地於民其實就是還權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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