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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延宕多年的住宅法草案41條明定: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任何人不得以性別、年齡、宗教、種族、階級、黨派、語言、思想、籍貫、性傾向、婚姻、容貌、身心障礙、疾病、更生保護或家戶組成等因素,對住宅之承租戶、承買戶或借款人有不合理之歧視待遇。) (行政院會100927日通過之版本)


 


彩虹天堂之合法居住使用權遭受不當歧視事件,不但凸顯住宅法立即通過的必要性,個人也期待這次事件能夠在公聽會與公開溝通程序中,得到更完滿的解決方案。互相尊重與多元文化是現代社會具備高度共識的核心價值,台中市政府與台中人不應該背道而馳,向下沈淪。


 


一、一中商圈及西門町的土地使用屬性以商業活動為主


 


益民商圈及一中西門町所在位置乃住二分區,這幾年發展型態並非以純住宅區為主,周邊開發型態以沿街一二樓商業活動居多、住宅活動次之,根據都市計畫法規範,住宅區之土地使用行為以不妨礙社區之寧靜、安全與衛生為原則,商業區之土地使用行為以不妨礙商業便利性為原則。


 


2010年初設置的彩虹天堂,所在的一中西門町社區乃商店街型態,對外開放的設施乃公辦民營的社福機構,主要服務對象為同志團體的身心健康輔導,今年度還榮獲衛生署防疫獎,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得到政府認可的健康文化中心。既然如此,彩虹天堂理應在一個人潮聚集且商業便利的區位,服務更多的人群才對。社區管委會將其界定為同志俱樂部,且在生活公約明令該設施為鄰避性設施,此舉不但涉及侵權,更無助彩虹天堂對該商圈帶來的龐大商機。


 


二、彩虹天堂之專有空間使用權應該受到尊重與保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指出,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第六條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彩虹天堂事件的爭議至今尚不明朗,社區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6條第五項: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到底是想規範彩虹天堂負責人在其室內專有部分的聚集行為?還是其室外的公共空間使用行為?如果是前者,法律明文規定須有安寧、安全及衛生三個面向的違失事實,管委會才有介入的空間,然而我們根本無法從管委會歷次的會議紀錄看出任何具體的證據。又如果是室外空間,這是社區共有空間,且因為造街型態使然,本就是大家可以公開使用的空間,即使有人違反三大面向,管委會也只能就此類行為提出糾舉,沒有理由將此類問題與彩虹天堂的運作劃上等號。


 


西門町社區管委會截至目前的做法明顯逾越法律規範,應該受到適度的節制。


 


三、彩虹天堂的居住權應該受到政府的保障


 


行政院2011927日院臺建字第1000104330號通過之宅法草案41條明定: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


 


住宅法草案第四十三條更明令,發生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時,應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一項之申訴,應邀集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既然已經通過行政院會代表住宅法本身已經具備法格身分,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應該根據住宅法草案精神,介入這次的不幸事件,在最短時間內發文社區管理委員會要求改善。個人也期許立法院在本次會期內通過住宅法草案,落實每個人在台灣這塊土地享有公平居住權利的理想。


 


彩虹天堂雖然選擇暫時離開,個人還是期許他們能夠積極排除社區干擾,重回這個已經累積不少同志團體空間記憶的場所,打造一個更亮麗的彩虹天堂,並成為一中商圈的重要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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