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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是指導各地方擬定與修訂都市計畫的大法,要從都市計畫法條文中有關建蔽容積的規定,直接用來指導基地開發準則,老實說,不但違背都市規劃的精神,且有大砲打小鳥之無效率性,可是,這就是過去幾十年中央官員高高在上的態度,用一條都市計畫法修訂、解釋,就妄想全國大小幾百個都市計畫配合調整,更空想全國幾百萬宗土地開發臣服其下,說是夢想家與空想家不為過。這是其一。都市計畫涉及人民土地權利義務的規範,各類土地藏身在大小都市計畫書圖中,不但具備地方性,各有不同政策目標、時空背景、政治文化與民俗風情,都市計畫本身具備高度地方自治特質,一個內政部都委會透過審議制度就想掌握大小不一的都市計畫發展,執行了幾十年,中央官員不累,地方早就厭倦了,甚至有些有識之士地方官員早就學會陪君練武的笑臉,把計畫當成笑話了。在此背景下,計畫執行當然沒有效率,公共設施保留地能拖則拖,都市計畫變更理由,寫不出來。反正一切責任推給中央不准、有意見即可,結果是: 地方失能、中央失控,人民受害,地方發展失調。

都市計畫指導建築行為與建築線,這是常識,都市計畫線框列了可發展基地界線,可是建築界發展早於都市計畫全面實施容積管制的時代,也因此建築技術規則早就練就了自己的獨門秘功,自己設定免計容積規定,陽台、維修設備空間、安全空間等一堆得免計建築面積規定,導致計畫容積與建築容積兩者價差將近一倍,200的容積往往變成將近400的建築量體(1.9倍多),這是業界不可說的秘密,也是傳承給地政(他們關心嗎?)與房地產業者的尚方寶劍,銷售坪數等於利潤,消費者往往成了末端的冤大頭。可以改嗎?當然可以,只是約定成俗已久,改革談何容易,這一改連金融單位設定抵押的金額大小也會受到影響,茲事體大。

地政呢?這是甚麼? 在美國這是法院公證的一環,因為地權與登記涉及完整的公權力,不可馬虎。在台灣,地政到底是土地行政?土地經濟?土地法?還是放地產?誰說得清楚?都市計畫很清楚,就是公共利益的探索與追求。建築也很清楚,就是兼具美學與功能的建物創造。地政呢?地籍線涉及人民直接利益,這條線本來應該與都市計畫及建築線有直接關係,只可惜,過往農村社會遺留的彎曲權力分界線,缺乏有效重劃整理(土地行政的重點),導致地籍線經常與規劃樁位及建築線無法有效結合。這個本來應該有效執行上位機構達成環境品質與居住品質的執法單位,到頭來,自成一格,登記要聽他們的,容積獎勵可以登記,免計容積想登記,等等,即使分級分類也要等等。土地徵收小組還要問公益性與必要性,怎麼不叫這些人回頭檢討都市計畫呢?在財產權框架下,怎麼談公共利益啊?左派還是右派佔上風是好?

三條線各自暴走的前提下,有心的建築設計者只能聽命開發建商的利潤趨使,創意建築、大露台、大陽台、綠屋頂、綠建築,發發牢騷可以,想落實,慢慢等吧。短期內,至少是不事先讓技術容積與分類登記先行,別再鬧了,好嗎?

台灣三條線,趕快走入歷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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