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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聚落在世界文明史扮演舉足角色,我們很難想像一個沒有都市聚落的文明,舉凡希臘羅馬、漢唐盛世、京都漢城,巴達雅、巴黎倫敦等地,都市聚落基於政治、經濟、軍事、地理、文化、宗教等因素,成為文明累積與傳承的重要場所。

對多數都市聚落而言,一個很簡單的命題是,先有都市,才有計畫與法令的框架,後者是服務前者的工具與要素。

然而在台灣地區,一個錯誤的命題卻深深影響大小都市: 中央官員與委員認為,都市計畫法是根本大法,所以根據都市計畫法所訂的都市計畫及所在的都市聚落皆須服膺於都市計畫法設定的公平正義原則,甚至沒有區域差異性可言。

合理嗎?對都市發展有益嗎?

都市計畫法到底是甚麼?

首先,計畫擬定的法源: 全國400多處大小不一的都市計畫(台北市到底有幾個都市計畫,老實說,沒人清楚。台中市則有32處都市計畫)之所以出現、持續檢討,主要法源依據就是都市計畫法第二章第9條到第31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發布與實施的規範。也就是說,現有大小都市計畫系根據都市計畫法而得。話雖如此,台灣地區在都市計畫法1964年出現前就已經存在72處都市計畫,這些計畫早於日本統治時期就存在,也發生過效力。也就是說,都市計畫法雖然是各計畫的法源依據,部分計畫卻早於都市計畫法,兩者還是存在些許緊張磨合關係。

其次,計畫內容規範依據,根據都計法15、22條,各地都市計畫又細分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全國至少存在400多處主要計畫,上千處細部計畫,這些計畫的框架依據受都計法影響,但是一旦計畫得到審定,我們還是要明確區分都計法與各計劃之間應有的分際,甲地區的計畫執行與檢討標準是否要等同乙地方計畫?這是一個灰色地帶,也是影響台灣都市計畫主體性的最關鍵因素之一,因為從中央主管機關的角度,每個計劃應該得到同等的對待,進行中的全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檢討就是以此邏輯要求各地方計畫配合研擬相同的回饋標準。如此一來,都計法與都市計畫又形成莫名的一致性。

一個爭議中的案例。台中市沙鹿區南勢溪整治案,從地方團體角度,南勢溪流域經過台中港特定區畫設的保護區,應該引用都市計畫法有關保護區的規範執行保護,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本來應該要有明確的保護區管制要點卻對面積將近3000公頃的保護區保持沉默,怎麼會這樣?台中港特定區的保護區真的跟台北市劃設的保護區一樣嗎?

都市計畫之所以具備價值在於其關注地方特性,透過計畫達成地方發展目標,這個明確屬性怎麼會令人想要引用都市計畫法條文才壓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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