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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涉及土地利益分配與重新分配,對多數地主與投資者而言,茲事體大,對非地主或小地主而言,可能是存活關鍵。

都市計畫到底怎麼生出來的?為什麼有人的土地可以被劃分到可發展用地,或者變更為可發展用地,有些人土地則不然,這是很多不曾參與都市規劃作業者的疑問,也是導致很多規畫與變更爭議的核心。因為不解,當然就有誤會,且是很難化解與說明的誤會。別人可以,我不行,當然就是訴訟解決。同樣的,別人有的,我當然要更多,貪婪本來就無罪,人不自私、天誅地滅,不是嗎?

所以都市計劃必然會涉及很多訴訟案,真真假假的告訴通常只有一個目的: 透過訴訟遂行利益最大化、或者利益不被刪減的目標。

只是,當一群人在大法官釋憲案742出爐後,大張旗鼓地嘗試在行政訴訟法埋入專章因應可能增多的都市計畫救濟案衍伸之訴訟案,不禁讓人懷疑,這些人到底對台灣都市規劃體系知多少,他們真的想解決問題嗎?還是製造律師業更多的業務量而已?

疑問句。

法律與法庭真的是解決都市計畫變更案與通盤檢討案的最佳工具嗎?答案當然,非也。

都市計畫體系本身的改革才是真正的戰場,理由很簡單,過去幾十年的中央集權模式,造就的地方無能、無責才是真正要被改革的戰場。殊不知,根據地方制度法,都市規劃本來就是地方自治事項,都市計畫法明訂的三級、二級審議制度本來就是威權時期的遺毒,遠在台北(以前的省都委會在中興新村)根本無能,也不應該過度介入地方都市計畫作業,土地使用本來就是地方事務,各地有異,任何嘗試簡化都市計畫書圖者,在本質上就違背地方自治原則,即使甘冒地方濫權的疑慮,也不該將都市計畫審定權集中在內政部,因為這個錯誤的舉動,導致幾十年來,台灣都市計畫變成一個過時、缺乏彈性的政策工具。

改革之道其實很簡單,建立清楚的公聽、聽證與公開程序,讓所以地方都市計畫得以交由地方專業委員會以審慎態度審議之,才是正道,也才是避免都市計畫救濟與訴訟案癱瘓內政部的正途。

防弊很好,只是防弊只會造就地方無能,中央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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