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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這麼寫著:

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問題出在,。。

1. 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

2. 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

3. 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不計入建築面積與實際建築面積顯然已有差異,也就是說,一棟建築物從規劃設計開始,就陸續出現很多奇怪的名詞,這些名詞對設計者而言,是否特別意義呢?兩者的比重真的可以高達1:1嗎?

1. 建蔽容積規範,這是匡列建築基地的基本條件,據此可以產生一塊基地的總樓地板面積Y。比如說,50/200,代表一塊地基本上建蔽率50%全部用光,則可以興建四層樓。

2. 設計者根據總樓地板面積限制條件如何設計呢?這是天花板嗎?還是參考值?

3. 一棟高層建築物要能夠合理運作,當然需要很多設備空間,這些空間是生活機能的必要,這些空間當然是建築面積,但是,這些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有何關係?

4. 建築物完成後,當然可以算出總建築面積,但是有些面積可以不計入建築面積,也因此就會產生實際面積與建築面積差異。

5. 從建造者與買屋者角度,真正的肉在室內私人可用空間,其餘空間只能算是非私人專有空間,買賣怎麼進行呢?室內外坪數如何計價呢?

法定容積與建築面積

建築面積大小其實來自都市計畫建蔽容積的規範,而建蔽容積的規範與都市計畫區的計畫人口規模相關,換句話說,計畫人口導出容積率,容積率導出可建築面積,三者環環相扣。建築專業者在設計範疇內扣除些許空間,列入免計容積,在一定程度內有其必要性。

但是,當可建築面積的比重逐漸與容積允許面積趨近時,我們就要問: 這些增加的建築面積誰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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