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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進入六都時代已經十年,六都政府格局已經與僅存的縣市出現巨大落差,六都轄區內已經沒有鄉鎮市層級選舉,六都政府的行政中樞直接掌管轄區內所有事務,即使力有未逮,還是要戮力為之,因為直轄市政府是一級政府,中樞神經不夠強,代價就是業務失控。

反之,縣市政府編制從1950年代以來沒有太多的改變,即使是1999年地方制度法多少賦予縣政府更大權限,很現實的政治問題還是存在,縣長與鄉鎮市長之間誰才是地方老大,任誰也做不了主。彰化縣長所在的縣政府能否指揮調度轄區內26個鄉鎮市還是要回到個別項目而定,很難有整體觀。

這種現實連帶影響縣市都委會及六都都委會的運作模式。縣政府與六都差異很明顯,剩下的三個市:基隆、新竹與嘉義則另當別論。

六都任何一個直轄市政府都發局必須直接負責轄區內所有都市計畫業務,從擬定、變更到通盤檢討,業務承辦沒有任何地方幫手可言,你負責台中市舊市區,你就是唯一代表,舊市區的區長與課長沒有任何置喙的餘地。

縣政府都發業務承辦長期屬於中介人,鄉鎮市都市計畫送上來後,交給縣政府承辦負責縣層級的都市計畫審議,最後交給內政部裁決。對縣政府承辦而言,他就是一個中介,可能碰不到鄉鎮市層級的內情,也不願意涉入太多,案子到了中央,縣政府承辦還有藉口這是鄉鎮市的案子,要他們自己負責。

地方都委會: 地方熟悉度

縣市與六都都委會的本質就是審議地方都市計畫,理論上這是所有委員與參與者相對熟悉的地方。彰化縣都發單位與都委會成員理論上應該對地方有一定熟悉度,這是疑問句,還是肯定句呢?答案端看主事者的態度,住在彰化市的人對鹿港熟嗎?甚麼樣的熟悉?在大學教授都市計畫、建築與景觀者,對地方都市計畫又有何熟悉度可言?一個地方的都市計畫可以用類比法認識嗎?

委員會組成分子

退休的官員、學術界成員,縣市長認識的專業人士等組成縣市都委會,這些人多數沒有參與都市計畫擬定作業,審議過程要依據甚麼呢?都市計畫法?一堆中央擬定的規則?地政、建築法規?這是承辦的業務,還是委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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