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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8 新聞這麼說著:

苗栗一名詹姓老農,生前申請農舍,取得建照,把畢生積蓄230萬,拿來蓋房子,完工前三河局發現位置在河川區域內,開罰205萬。他要領錢買肥料,才發現帳戶凍結,不動產查封,10幾天後含冤而終,太太10天後也跟著走了。事隔三年,行政院撤銷這張罰單,家屬要求國賠蓋房子,拆房子的損失。

詳細流程: 詹坤源先生在卓蘭鎮大安溪畔有塊6分田地,2017年9月向卓蘭鎮公所申請蓋農舍,鄉公所認定不在河川區內,縣政府於12月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詹先生於是委託專業建築師協助,把畢生積蓄230萬拿來蓋農舍。完工前8天, 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巡防員2018年3月,認定建物蓋在河川管制區,依《水利法》河川區域內不能有地上建築物,行文苗栗縣府、卓蘭鎮公所要求撤照和恢復原狀。2018年7月裁罰205萬元,令2個月內回復原狀。詹提訴願被駁,未繳罰款。詹先生2018年11月要領錢買肥料,發現帳戶凍結不動產查封,家屬說他從此鬱鬱寡歡,11月19號病逝,10天後太太也跟著走了。

土地使用、使用核准權

第三河川局副局長張稚煇說,正辦退還罰款,農舍位置確在河川管制區,因雙方認知落差釀憾事。卓蘭鎮長詹錦章昨說,接任後發現承辦員當年確有疏失,造成老農權益受損;家屬提告月底會有判決結果,公所會負責且賠償,官員究責待定讞再檢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
前項第一款所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申請前應先補註使用地類別。但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
業用地管制,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

這顯然是鬼打架的條文,一個是水利法河川區,另一個則是農業用地,中間存在多少的模糊地帶,顯然只有當事人點滴心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自然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七、綠能設施。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一、依畜牧法申請畜牧設施。
二、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三、依本辦法申請之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四、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納入農業設施總面積計算。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得不受第一項所定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發生甚麼事了?

這件事真的如新聞所言,官僚殺人嗎?還是認知差異導致的不幸後果?我們可以從中學到甚麼教訓?

河川區禁止興建農業容許使用設施的用意為何?保障河川區的完整性,還是保障私人財產?如果是前者,必然與後者衝突嗎?後者難道不知道在河川區進行建築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嗎?如果制度改成,你要蓋可以,但是出事了,別找政府,這樣可行嗎?要蓋可以,自己買保險,出事了,找保險公司負責。

還是,一旦開了潘朵拉盒子,允許此類建物在河川區範圍內出現,後續必然出現重新檢討河川區範圍大小、要求興建防水、排水設施等政治勒索,導致資源無效使用。

大事記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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