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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重大建設到來,位在建設圈內的土地馬上面臨徵收公用的難題,土地及地上物可能是一個家庭一輩子、兩輩子心血的結晶,土地可能不大,房屋可能老舊,但是卻充滿家的味道。

怎麼辦?論斤秤兩後,買新房子的錢還是不夠,畢竟從公共資源投入的角度,壓低徵收價錢代表公帑的節省。但是,這個家庭無緣無故被迫搬遷,何過之有?

結局可能很歡樂,提高徵收價錢,這家人買到新房子搬了進去,展開新生活。也可能很悲傷,這家人拿著僅有的徵收價款,異地租屋,離開傷心地,讓道路、公園、學校建設可以順利開展。

這是居住正義?為了一個公園,趕走一個家庭。

有人說,居住正義是居住權的代名詞,是嗎?這個家庭拿了錢,換個好房子,當然是正義。如果徵收土地與房子的錢不夠買房,帳要算在誰頭上?

甚麼是正義? RAWL認為,社會中合理和公平地進行權益的分配是正義。

一個人在台中市政府上班,假設是高普考錄取後取得的合理工作,試問,他分配到合理居住機會的機率應該多大?假設低於五十,這位公務員是要自責自己努力不夠,還是回歸體制討論公務員權益分配不均,導致這種後果?

這位公務員因為無法取得合理居住機會,所以我們要進一步透過市政府興辦國宅,投入更多公共資源來滿足他的需求嗎?

萬一另一個人沒有這項合理工作,只是一般低於公務員薪資的工作呢?他要找誰取得正義?政府,還是社會,還是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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