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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四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修正後,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氣候變遷建構韌性農村,及農村區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推行,應擬定全國農村綜合發展計畫,並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農村綜合發展計畫,就所轄地區範圍之農產專業化區域,農村生活、生產、生態與文化之區域性基盤設施建構,以及農村轉型發展之實際需要,擬定農村生活圈發展計畫或農村特定區域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同時應依農村生活圈發展計畫或農村特定區域計畫之指導,考量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就所轄農村聚落範圍,擬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並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規劃甚麼? 四千多個農村社區是主體嗎?

台灣計畫還不夠多嗎?這些計畫誰能寫?誰有時間寫?

寫完後,誰來審議?審議後,誰來執行?

當我們選擇將農地主、農民、當成笨蛋,只能靠計畫指引未來、靠政府補助,農村再生還有機會嗎?

甚麼叫做分區?供給面思維,還是環境至上思維?分了區,區內區外的差異性,理所當然嗎?

分區規劃、公共設施配置,這是典型農村應有作為嗎?與現況差距多大?這是農村再生必經路徑嗎?

答案很清楚,NO。

你有基金,我有基金,甚麼是基金?部會脅迫地方畫押的贖金嗎?

現況與規劃的落差

農村再生計畫適用地區真的是農四嗎?還是農人與居民?鄉村與農村有何差異?應該放到相同的主管機關嗎?

不利耕作土地的比例有多高? 不願意耕作的農地主比例又有多高?

誰在意?在意又能怎樣?

國土功能分區統計

國一 123萬公頃

國二 42.3萬公頃

國三 75.5萬公頃

國四 9.9萬公頃

國保統計 250.8萬公頃

農一 26.75萬公頃

農二 26.67萬公頃

農三 55.63萬公頃

農四 3.52萬公頃

農五 1.88萬公頃

農業發展地區 114萬公頃

城鄉一 34.5萬 (都計農業區7.9萬公頃、其他26.53萬公頃)

城鄉2-1 3.47萬公頃

城鄉2-2 5.61萬公頃

城鄉2-3 1.87萬公頃

城鄉三 1025公頃

城鄉發展地區 45.56萬公頃

海洋資源地區 492萬公頃

總計 931.5萬公頃

May be an image of text that says '規劃層級 農地利用綜合規劃 指導 農1,2,3,5 農村空間規劃 法定計畫層級 農4 대동동 整 書 合 農4 (農村型, 農委會) 城2-1(鄉鎮型,營建署) 農村再生條例 農村再生發展區有 有鄉規 農村再生發展區 無鄉規 變更/通檢 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無鄉規 整合國土層級 農地與農產業發展 農地重劃、區段徵收 農地重劃 區段徵收 有鄉規 使用許可指導原則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使用管制原則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農政單位真的可以管理農業土地非農用嗎?透過甚麼工具與機制? 鄉鎮公所,還是縣市政府?如果重點是農業發展,核心問題應該是排除干擾農業發展因子,而非直接介入農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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