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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社區


位於台中市南屯區【文山及春社里地區細部計畫】的彩虹村其實不算眷村,而是當年同時進住的居民在眷村外圍占用國防部土地興建的屋舍,目前6戶中只剩2戶有人居住,此地的房屋、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屬於國防部,另有少部份屬於水利會和私人,也因為不是眷村所以才免於第一波被拆除的命運。來自香港的黃永阜先生於二十年前花了約二十萬元左右買下現居處的使用權。


媒體報導內容


台中市春安路上的「干城六村」,因都市重劃一度面臨拆遷,經高齡八十八歲的「彩虹爺爺」黃永阜從三年前起開始彩繪眷村牆壁,並會同文化人士發起搶救眷村運動,獲得民眾廣大迴響,市政府也從善如流給於保存,市府文化局還推展成新興文化資產與旅遊景點。


新聞媒體指出,彩虹眷村特有彩繪壁畫於2011年2月26日遭民眾以油漆噴上「老不修」等字樣污損,引起各界撻伐,全案經台中市警局春社派出所積極查訪偵辦,質疑住在社區內一名七十歲徐姓老翁,常埋怨遊客太多干擾寧靜的生活,部分遊客還亂丟垃圾,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認為涉有重嫌,案發後徐老先生因病住院,警方巧妙的取得筆跡進行比對,攻破老翁心防、坦承因積怨已久,才會一時失控,犯下告訴乃論、毀損壁畫的不良行為。


彩虹爺爺黃永阜得知是鄰居所為,則感到驚訝,並表示,如果徐姓鄰居願意道歉就不會再追究﹔對於社區成為旅遊景點,卻引發住戶埋怨,當地里長表示,將會尋求溝通,並重新規劃旅遊動線以及做好環境維護,以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台中市政府作為 


台中市文化局長黃國榮曾經會同文資委員到彩虹村勘查,委員們認定無法達到歷史建築或文化資產標準。黃國榮說,不適用文資法,並不代表沒有藝術價值或觀光效益,此部分見仁見智,市府雖對保留彩虹村樂觀其成,可惜決定權不在市府。




都市發展處長黃崇典指出,綜合評估之下,市府「非常樂意」保留,但該區都市計畫後,有80%可以保留,有20%會涉及道路開發,一定會被破壞,若調整道路路線,牽動大。因為都市計畫單位只有被動配合權,因此無法主動調整該社區的土地使用分區。




胡志強市長競選前拜訪彩虹爺爺後指出,彩虹爺爺答應,「只要能保留彩虹眷村,一定繼續創作」,他承諾提供彩虹爺爺創作顏料,未來新市政中心有一面牆,也保留給彩虹爺爺(88歲了喔)創作,附近若有捷運車站,也爭取叫「彩虹車站」。




反塗鴉事件發生後,台中市文化局長葉樹珊提出兩個方案,一是請人把遭到噴漆的牆壁塗白,由黃爺爺重畫,二是由專家只把噴漆部位除黑,再讓他修補;經討論後,黃爺爺決定除黑再修補,文化局近日內將著手進行,提供所有必要的協助。




徐老先生的人權誰保護?


首先,一位住在當地的70歲老先生因為生活受到遊客干擾,選擇以塗鴉方式表達抗議,理應受到社會各界的尊重與理解。如今他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更受到大規模警力的騷擾與詢問,連人在病床上還被要求製做筆錄。


(不能等徐老先生出院在行詢問嗎?這件事情有這麼急迫嗎?找到元兇的目的只是希望一個塗鴉者向另一個塗鴉者表示歉意嗎?)


令人不解的是,警方憑甚麼訊問老先生? 所有權人國防部有表示意見嗎? 台中市政府又憑甚麼動用市政預算修復這些壁畫?甚至不惜成本要回復原貌?這是甚麼預算科目?




其次,彩虹社區是佔用國有地的違建,權屬在國防部。這次的新聞事件中,到目前為止沒有聽到國防部有對此塗鴉行為表示任何意見。


如果黃老先生可以在此公有地上塗鴉而被默許,那麼其它公民是否應該也有同等權力行使塗鴉權力。


台中市政府官員幾個月前來來去去,沒說清楚的是:保護的標的是甚麼?保護該標的法源依據是甚麼?台中市長的講法勉強解讀只是:保護黃老先生的創作權,因為他只答應給他一面牆創作,也就是說,彩虹社區的牆面創作並非保護標的。



最後,一個大哉問: 我們到底在保護甚麼?人事地物的那一項?依據甚麼法律?


已經幾個月了,台中市政府到底想幹嘛?變更都市計畫將此區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做了嗎?啟動了嗎?動用文化局公權力將此區納入保存標的,法源依據何在?做了嗎?台中市長要聘任黃老先生擔任市政中心的藝術家,做了嗎?怎麼做?花誰的錢?


事件發展讓人愈看愈糊塗,感覺這就是媒體治國、治市的代表案例,被犧牲的是反而是生活受到干擾的70歲徐老先生。


整件事情的破案日剛好是228人權紀念日,台中市的人權指標(如果我們升格直轄市後有此企圖心的話)在此事件明顯扣分,建議以此為鑑,下不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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