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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地用、地權、運氣?台灣的地籍線為什麼如此紊亂? 這好像是一個沒有人問、沒有人關心的重大議題。地籍整理只能等重劃嗎?政府不能主動整理嗎?

都市計畫法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換句話說,市地重劃乃都市計畫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工具、手段。

時間來到今年,地政單位在大法官釋字739號的壓力下,竟然端出一套市地重劃條例草案,該草案包括8章77條,包括總則、重劃事業發動、重劃事業實施、配地計畫實施、監督與管理、獎勵(當然要來點容積)、罰則及副則,這部法律如果通過,律師與法官的業務是減少呢?還是會增加?現行市地重劃辦法有如此窒礙難行,而需專法調理之,個人對此不甚理解。

都市發展包括建成區及擴張區,都市成長過程必然涉及新市區開發的必要性,包括人口、產業、生活習慣需求等,部分農地必須被轉換成公園綠地、學校廣場、垃圾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透過都市計畫,部分農地得以變成公共設施用地,服務都市人口需求,甚至促進都市生活品質提升,因為公設用地的需求,部分農地被轉換成可建築用地,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分區,也就是說,都市計畫的核心是: 公共設施用地。

但是對多數地主而言,可建築用地才是焦點,這也是為什麼多年來,大家拼命談市地重劃,多數聚焦在可建築用地分配比例大小,很少聚焦在新增加的公共設施用地,曲解了都市計畫的公益價值。

好了,那麼甚麼是重劃會呢?這個肩負公共設施用地實踐的單位在本質上似乎屬於公法人,但是在實務上呢?對公辦重劃而言,因為市政府主辦,重劃會的本質沒有太大爭議,雖然部分地方首長很喜歡誇大重劃賺了幾百億元的政績,在實務上,政府主辦的重劃必須經由預算審核與合法程序要求之把關程序,重劃會的定位相對單純。

但是自辦重劃會呢?這個必須籌錢負責開發公共設施的機構,在本質上有點像公司法的股東大會授權成立的開發團隊,他們只需向地主股東負責,且要設法爭取足夠的利潤,以利贖回投資付出。重劃期間,重劃會出資者必須負擔各種風險,投入各種協商,土地股東則分成多種類型:抵死不參加者、待價而沽者、急著解套者、追求暴利者,如何取得這些異質性很高的股東的同意,且在甚麼階段取得同意,需準備多詳細的配地成果資料等,皆涉及專業價值、財務、工程、法規等綜合評估,任何階段的閃失,可能就是損失的代名詞。

在此認知下,甚麼是重劃會呢?營利公司? 還是非營利的公法人? 前者追求效率與利潤,後者必須守住公平正義與合理程序的防線。因為台中市第八單元自辦重劃爭議而引出的釋字739號,真的可以推導出更合理的重劃條例嗎?

老實說,一點也不讓人期待。建議還是回到都市計畫法找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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