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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增無減等於規劃?

對多數人而言,計畫是無感的產品,因為計畫內容通常涉及多數人利益的權衡,住在一個地區的居民需要道路,透過規劃過程評估各種方案,可以選出最適路線、路寬、起訖點及沿線土地使用型態,這些項目從無到有的過程就是規劃產品。

從無到有,從沒有路到有路,從有路到土地使用型態改變,就是規劃的成果。

也因為如此,很多人很容易將規劃誤認為一個不斷增加的過程,有增無減等於規劃,規劃好像變成成長的代名詞。

是這樣嗎? 規劃可能產生減量作為嗎?規劃可以因應萎縮嗎?沒有成長的額外量可以分配,規畫還能做甚麼?

如果要減量,要從誰的量減起?我們需要他的同意嗎?還是可以由上而下、直接剝奪之?或者,給點補償金,請他走路?

規劃可以被簡化成資源分配、數量分派嗎?

可建築與不可建築: 發展權的實務

規劃是一項超前準備的科學與藝術,因為預期人口會增加,產業會增加,所以超前部署,改變土地現況,增加公共設施與使用分區以為因應。問題出在,土地不是公家的,而是私人的。

也因為如此,參與規劃的範圍內土地在本質上同時具備義務與權利,義務是要配合規畫目標演出,進行必要的改變,權利是換取得到的可建築權利。兩者的結合就構成規畫執行工具的內涵,也是台灣都市計劃制度的縮影。

問題是,台灣有超過八成的非都土地並沒有配合演出,土地編定作為基本上沒有區域性與地區性,只有基地與使用地,編定為可建築用地變成既有權益,透過變更爭取到的發展權,除了開發許可案例,根本沒有義務附帶。

兩相比較下,誰願意當笨蛋呢?非都土地的發展權直接落在基地上,都市計畫區土地卻要負擔、分攤公共設施用地,這是誰想出來的制度?或者說,這是誰造就的一國兩制?

從功能分區到土地使用管制: 距離多長?

四大功能分區之下,各自擁有次分區,每個分區的形容詞圍繞在既有土地特性與限制條件,好像人類是清白的客體,對土地、自己的土地,沒有任何想像,任君安排,可能嗎?

面對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及地主不同價值態度,規畫者如何介入調和利益? 既有權益所指為何?地價指數嗎?還是公共利益指數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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