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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1935年11月22日是台灣地方自治發展史上的重要日子,在這一天超過九成擁有選舉資格的台灣人第一次行使走出家門,走入投票箱,選出自己的市街庄協議會議員,雖然當時台灣四百多萬人口中,只有兩萬多人擁有”投票權”,台中市真正擁有投票權的三千八百多人中,二千人是日本人,台灣人只有一千八百多人,不管如何,將近一半的議員席次經由直接選舉產出,台灣社會自此走入間接民主的社會。二次戰後,國民政府也在1950年順勢推出地方選舉,鄉鎮縣市可以自由選出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1994年省縣自治法通過後,北高直轄市長及台灣省長進一步民選,自此,台灣地方自治完成第一波的改革,並於1999年地方制度法得到確認。

然而,李登輝前總統卻於2013年公開呼籲第二次民主改革的重要性: 他主張落實地方自治,以解決台灣許多根本問題。2014年1月29日,前總統李登輝在臉書上指出,台灣政治需要進行第二次民主改革,李登輝表示,中央應放權給地方,做好地方自治,讓各地區平均發展,讓民主的根本要從地方做起。一個推動地方制度法的前總統公開出面承認20年前的地方制度奠基工程不足,需要進一步的改革,這是有趣的對比。

基於此認知,我們認為要先清楚界定台灣地方自治係指三個台灣地方地方體: 台北、新五都及十六縣市,三者的治理基礎不一,應該要有不同規格的處理。要理解三者的差異,我們建議可以從四個構面切入: 政權支出差異與進入門檻、治權收支能力及領導風格,NGO介入程度與整合平台,地方仕紳與社區營造的政治工程改造能力。

l  政權支出係指縣市議員進入體制後,是否可以透過體制內編制的資源進行選民服務及政策研究等工作,或者必須依靠額外招募資源才能勉力為之。

l  治權收支能力係圍繞在地方財政能力的自主性及依賴程度,這是地方治理的核心: 地方稅法通則賦權項目沒人敢用,中央統籌分配款高低至今掐住地方發展型政策的喉嚨。三種類型的地方治理機構誰能突破重圍,走出自己的道路是觀察的重點。

l  NGO介入程度泛指地方非官方組織運作的能量及培育人才進入體制後的表現評估,議題型NGO是否兼具反對與執行的能量及準備。

l  地方仕紳及社區營造泛指地方傳統派系結構及新型態社區營造的分合,後者係以地方公共事務人才培育為重點,能否藉此形成對抗既得利益集團是觀察重點。

這其中又以土地議題為地方自治之核心議題領域,如果可以透過土地規劃與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反改革,也許有機會理解上述四個構面的改革方向,落實李登輝總統的二次民主改革理想。其次,實驗中的參與式預算計畫亦可用來檢視由下而上的開放改革如何在既有地方體制中找到出路。

至於楊長鎮的台三線另類浪漫矛盾說,則可用來檢測二次民主改革運動必須直接面對的地方傳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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