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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問問題本身就已經決定答案的方向,只是我們不自知。

今天,如果我們從高雄大社仁武的發展史談起,試圖找回過往農村社會溫暖的點滴,其實大社石化工業區的出現本身就是一個災難的開始,他的出現不但瓦解了大社仁武的地景特質,還帶來災難性的禍害,至今未消。煉油廠與石化工業廠本來就不應該在此現身,因為這不是地方的選擇,也絕非地方願意走的發展道路。

以此論之,高雄煉油廠與大社工業區,甚至周邊的特種工業區不但要立即遷離,且要備妥完善的復原計畫,才是尊重地方發展與環境權的負責表現。

反之,如果我們從台灣經濟發展史談起,1970年代開始的十大建設與石化產業將台灣社會推入小康,人民變有錢了,機會變多了,幾十年過後,一個合法設立的工業區與廠商,我們要船過水無恆,翻臉不認人嗎?這些廠商當初是帶著合法進駐工業區的態度進駐,幾十年下來,它們創造了地方經濟發展動能,帶動地方就業機會與商業發展,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不是嗎?即使要廠商遷離,也要有地方可以安置他們,不是嗎?在此之前,那一級政府有此權力,限制他們繼續運作,合法運作,合法賺取利潤的機會?

兩者之間有沒有化解的空間與條件呢?都市計畫還能做甚麼?除了都市計畫變更外,還有甚麼部門需要進來一起努力?

當環境與經濟被放到如此衝突的天平上,0與1的選項,不管選擇甚麼,永遠有輸家,永遠有不服氣的一家,誰來撫平他們受到的傷害呢?國家賠償可以了事嗎?

 

PS: 82年5月3日,立法院王金平前副院長曾安排一場大社工業區污染糾紛協調會,由余陳月瑛前縣長主持,作成『大社工業區內各廠應配合中油高雄煉油總廠五輕遷廠計畫一併遷移』等結論,並由當時的經濟部江丙坤前部長於82年5月5日發出經(82)工084448號公文。5年後,當時的台灣省政府於87年2月5日發函給高雄縣政府,核定高雄縣政府辦理「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依法發布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的變更內容明細表中附帶條件為:特種工業區內之廠商應於民國107年以前完成遷廠,並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2019大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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