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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 為了維持公平一致性,這到底是誰發明的字眼?每個都市計劃皆有其個性,雖然法源來自都市計劃法,但是,一旦一個地方研擬了都市計畫,理當具備自我性格及地方特性與考量,一句來自中央審議幕僚單位的話語,竟然變成阻礙台灣各地方都市計劃推行、調整的敗筆,發明這句話的人真的知道,甚麼叫做公平一致性嗎?

一個地方的農業區變更,工業區變更,真的可以採用放諸四海皆準的回饋辦法嗎?為了維持這樣的表象,我們寧可無視現況,只將其歸咎於執法不力?

一個寺廟向學產地管理機關租了土地,蓋了寺廟,來了信徒,但是寺廟卻蓋在體育場用地上,這時候怎麼辦?一句,為了維持帳面上的公園綠地面積,所以不宜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讓現況無法被納管,所以呢?這是誰的勝利?源頭在那裏?向誰要回公平正義?

一個可以蓋房子的風景區,因為建蔽容積太低,申請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且願意回饋代金,以利納管,加上已經蓋房子的土地處處充滿違建,所以我們應該先從拆除違建開始,使其回復成不是風景區的住宅樣貌,然後再來討論風景區的解禁?

一個無辜被納入保存區的土地,想要變更為可私人利用的住宅區,就要回饋超過40%的私有地,才叫做公平一致性?

有時候真的不解,都市計畫審議是製造問題,還是解決問題?是尊重計畫,還是根本心中沒計畫,把地方計畫看成笨蛋的傲慢程序。

都市計畫審議真的是上對下的關係嗎?審議的目的真的只是追求公平一致性嗎?效率性如何被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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