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建築線

建築線是一個很有趣的概念,根據此概念,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興建建物的時候,應該要清楚知道,自己基地面前的建築線在那哩,並且根據那一條線進行建築行為,這是建築專業者與起造人必須具備的基本知識。換句話說,沒有建築線的地方應該不會有建築物,是嗎?是嗎?建築線只會存在於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認定可以建築的土地上嗎?

建築線與個別土地界線之間究竟存在何種關係?這是本文要探索的內容。這條線是否代表公私分明的界線,還是便宜行事的結果。

有建築線才能蓋房子,那「建築線」是什麼? 1

根據建築人理解:

「建築線」是用來限制建築物的一種退縮線。通常是在未能明確認定道路邊界時,為了確保未來道路的寬度而加以指定,以避免建築物佔用道路範圍。在我國,因為法規文字上的要求,計畫道路的邊界也必須指定為建築線,所以「建築線」一詞常用來混稱基地與計畫道路之間的境界線,因此又包含了「基地與道路的連結」之意。

我國的建築線規定仿自日本,而日本的建築線制度又源自1875年普魯士的「Preußisches Fluchtliniengesetz(暫譯:逃生路線法)」。但在我國的法規文字中,沒有對「建築線」直接的名詞定義,只能由前後條文推敲其意義。

建築法有以下規範:

第42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第48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第49條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第51條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

以下規則普遍為各界所接受:

  1. 政府應指定已公告道路的境界線為建築線。
  2. 現有巷道也可以指定建築線,而成為「道路」的一種。
  3. 建築基地必須「連接」建築線。
  4. 1+2+3= 「建築基地必須連接道路」。但不是所有的道路都可以申請建築,只有「已指定建築線的道路」才能申請建築。
  5. 建築物不得突出建築線之外。
  6. 都市計畫可以要求建築物再退縮更多。

都市計畫法79條明文規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建築法對於政府及私人擅自興築建物有以下規範:

建築法2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對建築物起造人及專業協助者有明文規定:

建築法85條: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建築法86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指示」建築線意指對於「已存在的建築線」加以重覆指示。諸如公路本身是「已依法公告的道路」,自然不需要重覆「指定」建築線。「指示建築線」的目的在於申請建照前確認道路中心樁及邊界位置、建築限制線、及基地有否連接道路。理論上,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後才逕為分割的地藉線,應該與道路邊線重合。但是因為測量誤差、或道路中心樁遺失等等經常難以釐清的因素,逕為分割的地界線還是有可能無法與道路邊線重合,使得指示建築線時產生困擾。而重劃地區因為都市計畫圖、地藉分割、道路的實際建設已能確保其一致性,所以地方政府多半訂有「該區域免指示建築線」之規定,以簡化行政程序。

問題很大條

如果法律寫這麼清楚,怎麼會有這麼多專業者,例如營建土地業,地主及業主會在沒有知會主管機關的前提下,擅自在自己的土地上興築結構物,作為住家、倉庫、工廠、民宿、餐廳、主題樂園等使用。這些人想甚麼?這是法律問題,還是文化問題?

政府如何面對既存且持續增加的未申請建築行為?

對於已經存在的未申請建築有何具體立場與作法?

位於農業區的農地,理論上應該沒有建築線需求,因為這裡並非都市發展用地,也沒有配套的公共設施用地。如此一來,出現在農地上面的建築行為是否等同無法可管?或者等同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規範,應該強制拆除。

道路與建築線

顯然,所謂建築線考量的是建物使用者進出問題,對都市規劃者而言,計畫街廓畫設的首要目的就是解決基地進出動線,臨計畫道路與臨未開闢計畫道路是不同情境。

計畫道路未開闢前不是道路,假設在計畫道路未開闢前該地區就存在既有道路,且被用來做為指定建築線,此舉是否會導致計畫道路的無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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