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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砲存在的價值在於其清楚的定位: 打擊敵人重要目標,使其癱瘓無力對抗,進而允許步兵得以接續槍戰,取得勝利。用大砲打小鳥,不但浪費資源,且不容易瞄準目標,傷及無辜。

縣市國土計畫往往涉及幾十萬筆土地的分區劃設,除了都市計畫區有明顯範圍外,多數的非都市土地長期以來處於各自為鎮的現況,隨人顧生命,自己想辦法,非都市土地沒有明確具體的公共設施,也因此往往缺乏地區共同體及共同負擔。

鄉村聚落是非都市土地的精華區,群聚型產業空間也是,然而此類土地使用皆非單獨存在,鄉村區建築用地必然被農地包圍,產業群落也往往存在於重劃過的農地上,這些歷史共業現象,在本質上根本無法套入所謂功能分區,因為界線與範圍的取捨個地方有別,很難有統一的標準可循。

誰來規劃?目前看起來各地方政府已經啟動不少所謂開發許可、重大建設、產業園區匡列等作為,這些作為無非是地方向中央爭取少劃設農業發展區,多畫設城鄉發展區的籌碼,只是,此類規劃沒有說清楚的是,範圍內的地主意願如何?地主真的只有一類嗎?開發至上?還是類似新竹二重埔地區的案例,想要以耕作為主的地主大有人在,他們要的並不是開發建築,他們要的的排除農業干擾因素的產業環境。

國土計畫審議者如何面對這類充斥價值、個人企圖、開發準備等異質性難題呢?

有那一個委員具備足夠的地方知識,地方民情探訪意願?如果沒有,審甚麼?如果有,全國一致的審議標準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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