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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說:台灣都市計畫欠缺的是民主,而不是專業。請大家記住這一點。專業是要為人民服務,而不是反客為主,霸凌及掠奪人民。

 

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究竟存在何種關係?是誰創造出,都市計畫審定後,等待土地徵收計畫審核後,再行核定與公告的程序?這是due process,還是浮濫的程序?
計畫設定的目標與內容,真的只是抽象的想像嗎?只有土地徵收才是真實的人生嗎?
一堆的問號。
 
A:  告訴大家「土地徵收的潛規則」
很謝謝臺北市黃郁芬市議員,因為她讓大家關注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與「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間運作的重要潛規則。即土地徵收向來是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在發號司令,「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都只是配合行事而已的。
也就是說,「都市計畫委員會」掌握權力,它往往會大辣辣的把土地徵收寫入它的決議中,但試問土地徵收是「都市計畫委員會」的職權嗎?不是的,而它又有審查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嗎?沒有的,但是它卻是把土地徵收通過的結論,寫入它的決議中。
而很羞恥的是地政單位把這個潛規則視之為當然,完全放棄為人民權益把關的責任。它會主張「行政一體」,把土地徵收的審議程序只當作是過水而已。長期以來,它根本都沒有認真的審查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
沒有土地徵收的審查權、也沒有實質審查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的「都市計畫委員會」,卻實際掌握了土地徵收的權力。反之,有土地徵收審查權、應該幫人民權益把關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卻只是一個過水及配合的單位,這是非常悲哀的事情。
回到社子島個案,內政部目前其實只是通過了社子島的都市計畫,但是為什麼臺北市政府會認為社子島的區段徵收已經通過了?內政部昨深夜又為什麼會緊急發出充滿矛盾的新聞稿,幫臺北市政府背書呢?這就是因為上述的潛規則。由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已經把區段徵收寫入它的決議中,這讓行政官僚認為區段徵收已經通過了,因為「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向來都只是聽命行事而已的,它不可能發揮功能的。
因此,要問大家,在這個潛規則底下,有那一個行政單位真的認真審查過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嗎?沒有的,而這也就是我國土地徵收會那麽浮濫的原因之一了。
 
B: 都市計畫及為了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徵收制度應該要互不隸屬嗎?互相制衡?
 
A1: X老師:我完全不認為徐老師的貼文是這樣主張。
 
A: X老師,冒眛請教,區段徵收只是在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嗎?應該不是吧,否則怎麼會有配餘地標售呢?另外,是否請明示,有任何的法令規定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是隸屬於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嗎?再者,都市計畫委員會在決議進行徵收時,請問,又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進行土地徵收必備要件的審查嗎?
 
B: 都計法第四章第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A:  謝謝您的回覆,我也想要提供《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供您參考:

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即,在公共設施用地之外,還有非常關鍵的第五款「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之規定,而這也是民間俗稱的「配餘地」。

B: 我只是根據這句話提出疑問: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與「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之間運作的重要潛規則。即土地徵收向來是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在發號司令,「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都只是配合行事而已的。

根據都市計畫法精神,沒有計畫指定公共設施用地,就不會有徵收私人土地的需求,在此框架下,徵收是各地方都市計畫的執行工具,
可是廖老師說,這不是您的主張。我不清楚這類法理條文與您的主張有何關聯性。
如果按照上述引用文字,你指出土地徵收小組配合行事,這有問題嗎?沒有配合行事,才有問題,不是嗎?
計畫指定某土地為道路用地,除非有明顯HARDSHIP,徵收小組才有可能建議調整計畫,重新畫設道路線,否則就是照案通過,這是配合演出?還是依法執行?
根據都市計畫法48條,所有的都市計畫本來就應該將公共設施用地(每一種)取得方式寫在計畫書章節,這是權力,也是義務。
規劃者的歷史共業在於過去寫在計畫書的公設地取得方式,在多數計畫區沒有被徹底執行,全國累積2萬多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打亂了各地方都市計畫進程,也對各地方發展形成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加上都市計畫農業區發展亂象沒有得到規畫單位與執政當局應有的重視,使得都市計畫專業受到嚴重挑戰,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沒有都市計畫,就沒有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當我們將焦點放在兩者的差異(分回比例)及執行細節,其本質就是同意該都市計畫。否則大家討論的重點應該是: 先推翻都市計畫。
沒有計畫,就沒有公共設施用地,就沒有徵收需求。
維持現狀沒有甚麼好不好,只是你我他的現況,真的一樣嗎?誰又有權力要求所有人維持你我決定的現狀呢?想改變現況的人,錯在那裏?

 

A: X老師,您好
順著您貼文的最後一段,既然想要改變現況的人沒有錯,那麼,我想,那群想要維持現狀、或是想要有不一樣的發展未來的人,應該也是沒有錯吧?只是,為什麼他們的意見不能被重視呢?
為什麼都市計畫的「公共利益」僅是由主政者精挑細選的約20人組成的都市計畫委員會來決定呢?為什麼他們就能夠擁有那麼大的權力,而不是住在社子島的居民呢?即,如同您所說的,為什麼他們有那麼大的權力來「指定某土地為道路用地」及進行土地徵收呢?
再者,若沒有進行非常審慎的徵收審議程序,冒眛請教,請問您要如何定義您所謂的「明顯HARDSHIP」呢?而這又是您的HARDSHIP?還是土地被徵收人的HARDSHIP呢?對此,盼請一定要非常慎重以對,因為都市計畫要剝奪的,正是他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權益。
都市計畫委員會如果因為要規劃公共設施用地,因而要擁有決定土地徵收權力的話,那麼盼請在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就應該要進行土地徵收的審議程序,而不是僅享有權力,作出徵收的決議,卻沒有進行徵收必備要件的審議程序。
反之,若都市計畫委員會沒有進行土地徵收的審議程序,那麼建議就不應該做出土地徵收的決議,這應該是非常簡單的道理,大家都應該能夠懂。但是,很遺憾地,我們長期以來都不是這麼在做的。我們都是由沒有實質進行徵收審議程序的都市計畫委員會在作土地徵收的決定,而真正該進行徵收審議程序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卻都只是在配合行事罷了。
再者,謝謝您提及都市計畫的「專業」,什麼是都市計畫的「專業」?什麼又是臺灣都市計畫的「專業」?臺灣的都市計畫「專業」是否走偏了呢?我想這是我們應該慎重思考的課題,因為臺灣的都市計畫帶給人民非常大的痛苦,而不是福祉。另外,有都市計畫,未必就一定要有區段徵收的,我不認為有這樣的因果邏輯的。
由於研究都市規劃理論,我也深刻的認知,臺灣的都市計畫典範仍然是相當的保守及威權,很不幸的,它成為一個掠奪及控制的工具,並沒有給人民帶來幸福。我認為,我們非常需要的是趕快改革這一種過時的都市計畫體制,並建構具民主公義及人權的新都市計畫體制。

 

B: 台灣都市計畫體制有其問題,這點不容否認。
首先,如果可以讓社子島居民在民主自決的基礎上,規劃出有共識的發展藍圖,決定自己的未來,個人其實樂觀其成,也認為這樣的改革方向,值得大家一起努力來促成。
只是,如果要往上述方向前進,現有體制要如何調整才能畢其功呢? 1. 打掉重練? 2. 漸進式改良? 3. 維持現況? 殊不知,任何新舊體制皆須在既有政治文化基礎上運作,如果您說既有體制已經破爛不堪,都市計畫帶給人民非常大的痛苦,就只剩下打掉重練這個選項,現實政治上可行嗎?將都市計畫與區段徵收打成洪水猛獸,真的是改革唯一路徑嗎?
反之,如果要走漸進式改良,上述社子島居民自己規劃(假設地主們真的有共識)、自己開發的財務來源,誰願意承擔?社子島地主願意共同負擔公共設施開發成本嗎?如果不願意,居民規劃又合用?
如果1、2不可行,那麼3可行嗎?社子島居民對維持現況有共識嗎?或許有人會說,有限度的公共介入可能還是有必要,根本不可能維持現況,如此一來,我們又要回到1、2找答案嗎?
其次,有都市計畫當然不一定就有區段徵收,因為只要不執行都市計畫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同過去幾十年部分地方政府選擇的作為模式,主要道路街廓外繼續維持農村生活模式,假裝彼此相安無事即可。只是,世代間的價值差異,必然會在部分地區出現改變的動能,這也是我上面所謂的: 想改變現況的人,錯在那裏之說。
計畫本來就是設定未來、面對改變、準備改變的專業,社子島八成多土地為私人所有,將近5000筆的土地,所有權人超過7800人,我們當然希望想改變的地主與想維持現況的居民可以各自走出自己的道路,互不干擾,只是,現實上可能嗎?又,何謂互不干擾?單純的空間阻隔嗎?還是,各行其是,假裝彼此沒干擾?
我們常常說,畫路與開路是政府的責任,更何況已經被走了幾十年的路,更應該是公有地,實務上真的如此嗎?
試問,社子島延平北路七段到九段的土地權屬全部是公有地嗎?這條路有需要嗎?如果需要,請問誰來徵收道路用地?為什麼幾十年下來,還有這麼多的私有地被拿來做道路使用,卻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這些地主的權益誰來捍衛?他們活該倒楣嗎?這是他們自願的?社子島居民只需要這條路嗎?如果需要另一條道路,除了編列政府預算徵收外,還有其他路徑可行嗎?
最後,涉及土地徵收小組運作機制,個人很難理解,為什麼全國大小土地徵收皆要受到國家級委員會的認可才能進行?為什麼最接近被徵收土地的地方政府機關沒辦法被授權為之?只因為,中央政府比較偉大?地方政府只會做怪?這種長期積累的行政惡習,個人不表認同。地方事、地方決,真有問題,才保留中央介入的空間,個人認為是比較合理的制度安排。
都市計畫亦然,當我們持續選擇捍衛、擴張中央財力與權力,持續假設地方無能也無須被賦予土地規劃與執行權力,讓不住在該地的人擁有決定地方事務的權力,被弱化的地方政府只會選擇裝傻、變笨,不會變好,也不會想變更好。
個人真的無意在此版挑起抽象性論辯,只是希望大家的溝通是往良性方向發展,而非固守本位,就教了。
 
A: X老師,您好
1.看來我們是有共識的,即都市計畫應該要「讓社子島居民在民主自決的基礎上,規劃出有共識的發展藍圖,決定自己的未來」。問題是,如您所說,「現實政治上可行嗎?」是現實政治限制了社子島居民形成共識的可能性,問題是出在現行的體制及現實政治。既然如此,那麼,不論是您所說的打掉重練或是漸進式改良,我們是否都應該要先努力的來試試看?但是我們試過了嗎?在體制上,我們有給社子島居民這個機會嗎?當我們都還沒有嘗試之前,是否就不適合假定「如果不願意,居民規劃又合用?」因為,這恐會與您前述「民主自決基礎」的立場相互牴觸。
2.如前述,我們都認為都市計畫應該要建立在居民的共識之上,但是,因為現行都市計畫體制及現實政治的問題,我們也都同意,此時此刻顯然是沒有的。在此情況下,我們要如何來進行規劃?這是規劃者的很大難題。我們適合把政治人物、當權者、或是自己規劃者的想法強加在居民的身上嗎?都市計畫其實是充滿著許多不同價值及利益的主觀選擇,我們規劃者是否應該要予以尊重?但是,我們是否都太馴服於現實權力不對等的現實政治,而忽略了他們(尤其是社會的弱者)的選擇?
3.由於馴服於權力不對等的現實政治,非常遺憾地,臺灣的都市計畫是否被異化了,變成非常強調技術及工具面向?如以社子島這個案子為例,不論是都市計畫界(都發局)或是地政界(地政局),幾乎都是把「財務的可行性」列為第一要務,也因此皆主張只有區段徵收這條路徑可以選擇。但是,財務面向應該是實現目標的工具,但是當目標依舊還未形成之時,我們卻急忙就要執行了,我們是否都是把工具當成目標在追尋?
4.再者,財務不也只是都市計畫的一個面向,而不是全部,例如,為什麼不能有「人權」的面向呢?如果都市計畫只有財務面向,而區段徵收又是解決財務面向的最佳手段,那麼區段徵收應該在全球大為盛行才對,因為所有的都市計畫都會碰到財務上的問題。但是,顯然沒有,別的民主國家(若以歐盟、美國、及日本為例)都沒有在實行區段徵收制度,全世界民主國家大概只有臺灣在實施19世紀的區段徵收制度。但是,他們的財務問題沒有解決嗎?他們不是依舊可以實施都市計畫嗎?因此,您非常關心的公共設施用地問題應該不是只能夠用區段徵收來解決吧?
5.我認為您問的一些問題應該是要問政府的,並由政府來承擔。如您問的,「為什麼幾十年下來,還有這麼多的私有地被拿來做道路使用,卻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這些地主的權益誰來捍衛?他們活該倒楣嗎?這是他們自願的?」而不是將這些問題轉嫁至社子島居民的身上。因為,我們都知道,這些問題不只是發生在社子島,也發生在全臺灣各地,這您在之前的貼文已指出這一點(我認為這是1970年代臺灣都市計畫所遺留下來的問題)。社子島居民已經被禁限建快50年來,不論是贊成者或是反對者,他們都是可憐人,我覺得我們不應該把政府長期以來所造成的錯誤及問題,要求再由他們來承擔。也就是解決您這些問題的人應該是「政府」,而不是再進一步要求社子島居民犧牲。
6.最後,土地徵收其實是基本人權的課題,但是過去在國民黨威權統治之下,臺灣的土地徵收其實是相當的浮濫,如果我們閱讀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文,就應該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而這也是後來制訂《土地徵收條例》的主因。但是,很遺憾地,該條例制訂後,浮濫徵收問題真的有解決嗎?沒有的,若我們閱讀陳立夫教授的論著應該也就可以獲得這個結論。因此,我認為土地徵收的課題不是在於中央或地方誰偉大的問題,而是在於我們是否已經建構基本人權保障的觀念與制度,並予以落實。當臺灣可以予以落實之時,那麼不論是在中央,或是在地方,問題就應該不是關鍵了。至於,都市計畫方面,我是很同意您的論點,權力應該是要下放至各個地方政府,甚且應該要落實至各鄉、鎮、區,這可能是比較恰當的。
7.我跟朋友正在翻譯Robert Eugene Cushman所著的Excess Condemnation,即將完成及出版。此書發表在1917年,書中討論主要部分就是我們臺灣現在所實施的區段徵收制度。他敘述美國是如何在一百多年前拒絕這個制度。我覺得這本書非常的有價值,目前在網路上都可以下載,由於您我都曾留學美國,英文閱讀應不是問題,我很願意推薦它給您閱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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