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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天的新聞: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簡慧娟表示,新法七月一日正式施行,在這之後發布的都市計畫,民眾只要認為違法且損害其權益,可以在計畫發布一年內,依照所在地,向台北、台中或高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保障自己權益。

簡慧娟指出,本次修法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受到更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具有預先解決紛爭、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的重大意義,人民不再需要等到土地或房產面臨徵收的急迫情況,且被逼著要上街頭抗爭,就可以預先透過行政訴訟,在法庭上理性思辨,減少各方的對抗強度與爭議。

民眾過去只能針對政府的「處分」打行政訴訟,也就是政府機關做成一個處分或決定,人民若認為自己權利已被侵害,才能打官司。但因都市計畫影響層面巨大,萬一施行後對民眾造成侵害,通常是嚴重且難以回復的,因此這次修法把訴訟程序提前,只要民眾對都市計畫內容不滿,不用等處分出爐就可興訟。

針對尚未執行的都市計畫,新制賦予人民權利打官司,交給行政法院判斷計畫內容是否違法,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先河,其形式等同於大法官審查「法令」是否違憲,意義和影響深遠。

如何因應與回應?

當司法體系決定介入都市計畫內容,而非僅止於執行都市計畫之行政處分,可能出現的情境實在令人無法想像,唯一可以確定的是: 司法關係產業鏈應該生意會不錯。各方嘗試性挑戰必然一波接著一波,直到逼出甜蜜的戰果。
 
都市計畫是法令嗎?當規畫者將一定範圍內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分區,規畫者是知道未來的全能者嗎?顯然不是,否則就不會有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的存在。既然是可變動的內容,且涉及多人土地的調配,個體如何挑戰整體計畫的合理性?
 
想像一下: 一本都市計畫書內容將我的私有土地劃入道路與公園用地,且將我鄰居的土地劃入商業區,眼看著他的土地上蓋起大樓,我當然會感覺利益受損,挑戰都市計畫的不當作為。利益受損的標準何在?個體利益受損用甚麼證明之?新台幣嗎?還是心情感受?
 
司法部門怎麼審理?事實擺在眼前,兩人的土地因為都市計畫的介入產生價值落差,"損害"這麼明顯,當然要幫人家"解決"問題。怎麼解決?法官要把我的土地改畫成跟101大樓一樣高價值的商業區,還我公平嗎? 還是把鄰居家的土地也畫成道路與公園,大家公平。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先搞懂那本存在幾十年的都市計畫書嗎?如果你是地主,你會自願將你的土地劃入公共設施用地嗎?還是你希望他人的土地永遠維持農業區,稻田結穗,夕陽反射美景,或者他人土地變成讓你進出方便的道路用地。
 
現行都市計畫並非昨日才突然出現,事實上部分地區的都市計畫已經存在上百年,多數地區的都市計畫也陸續在1970年代完成擬定,進入通盤檢討階段。當私地主開始挑戰都市計畫內容,而非都市計畫執行,規畫者如何代替上一代規劃者說明計畫內容的合理性,如何代替上一代執行者為何這麼多年來,沒能落實計畫應有的內容。
 
計畫產生與調整有其時代背景與包袱,這些事實如何在法院被檢視?當法官要求規畫者在通盤檢討進行翻天覆地調整,據以保障或者回應告訴者的權利受損時,規畫者能做甚麼?規畫者能夠代替執行者回應嗎?比如說,規畫者可以回應說,沒問題,沒有徵收的公共設施用地,政府立刻編預算市價徵收?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可挑戰,非都的分區與編定呢?
 
都市計畫分區有其合理性基礎,包括計畫人口設定等基礎數據的支持,反之,非都土地呢?只因為幾十年前一塊土地上有建物,所以就可被編定為可建築用地,即使該土地的區位條件很糟糕,這樣的既有權益還是受到絕對的尊重與保護,這樣的制度運作合理嗎?
 
非都的道路、水溝、學校土地誰來供給?用誰的土地?歷史累積的現況,既然不是規劃的成品,為什麼要用區域計畫、非都分區管制規則等名詞歸類呢?魚目混珠的結果就是,計畫無效論。
 
規劃與執行: 矛盾的結合
 
規劃產生計畫方案,審議定案變成法定計畫。法定計畫不被執行,變成書架上的閒書。執行甚麼?當然是以公共設施為標的,沒有公設的使用分區,即使存在,也無法有效運作,兩者結合就是計畫內容。問題是,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如何被執行呢?地主意願調查有意義嗎?誰會願意?這種價值衝突,本來可以透過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紓解,只可惜近年來興起的人權論與無限上綱安置,變成計畫無法執行的障礙。這種障礙,司法部門可以介入嗎?監察院糾正案有效嗎?
 
當我們將計畫與開發混在一起討論的時候,計畫的公共性很容易被無數個人利益湮滅,也因為如此大家討論的焦點只在個別性,互相衝突的個別利益,公共設施的有無與好壞,反而得不到重視。社子島現況到底算是有計畫,還是沒計畫?想要維持現況的人,到底對計畫介入有何想法?維持現況真的就是保護弱勢嗎?兩者如何畫上等號?
 
沒有計畫,當然就沒有討論區段徵收或其他開發方式的必要性,可是就連署書的寫法,左批計畫體制及計畫內容,右批開發方式及安置措施,到頭來,社子島人到底要甚麼反而失去焦點。誰才有代表性?在這過程中,代表性三個字有何意義?因為在私人領域,只有自己能夠代表自己,可是在公共領域,代表性可能需要付出代價,付出稅金、付出義務,誰願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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