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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6 行政院不當黨產會指出

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自一九四六年起,無償使用日治時期台中市役所建物做為辦公廳舍近四十年。一九八四年,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名義召集台中市長、台中市議長、台中市府各局處官員商討辦公廳舍搬遷工作,決議由市府提供相關經費及行政協助。

黨產會指出,台中市府(市長林柏榕)於七十四年度經費預算編列「搬遷補助費」3,500萬元,該筆預算後由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名義,向台中市府收取,並用於購買現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土地,1984平方公尺,約601坪,住址是西屯區大隆路40號。

一九八六年(台中市長張子源),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收取台中市黨部上繳購買土地的補助費餘款,並用該款項興建市黨部建物。據估算,市黨部土地及建物,市值高達上億元。(註解: 這是機關用地,沒有市值問題,只有徵收與否問題)

黨產會直指,台中市政府當年雖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為補助對象,然而「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與「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關係密切,人事高度重疊。國民黨不僅主觀上認為三千五百萬元搬遷補助費為己所有,搬遷補助費的利益客觀上亦歸屬該黨。台中市府所支付三千五百萬元,實際受益者為國民黨。

黨產會強調,台中市黨部土地建物為國民黨自台中市府不當取得財產「三千五百萬元搬遷補助費」之變形物,依不當黨產條例規定,應移轉為市有。

位於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的國民黨台中市黨部,黨產會昨祭出行政處分,認定不當取得,應移轉台中市政府所有。(記者廖耀東攝)

占用機關用地的民間法人

這是一處機關用地,照理說,只有政府單位可以使用,卻從1980年代被不當利用至今,歷經多任市長,實在令人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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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這是台中市政府編列預算購買/興建的土地及建物,結果落入私人手中,到頭來,竟然還要透過訴訟才能取回土地及建物。這是政府無能,還是私人貪婪的案例?

最後,這個街廓是228.3公頃台中市五期重劃區的邊界,好像沒有納入重劃範圍(非重劃產生的公設用地),東興路開闢就這樣造福此機關用地,圖利之舉,令人瞠目。

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建物基本資料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黨產會新聞稿:

一、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自民國35年起無償使用日治時期之臺中市役所建物(地址為臺中市民權路97號)作為辦公廳舍近40年,民國73年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名義召集臺中市市長、臺中市議長、臺中市政府各局處官員商討辦公廳舍搬遷工作,會議中決議由市府提供相關經費及行政協助。

二、經協調後,臺中市政府於74年度經費預算編列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辦公廳舍搬遷補助費3,500萬元。該筆預算後由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名義,向臺中市政府收取並用於購買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土地(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即系爭土地)。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於75年收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上繳購買系爭土地後之補助費餘款,並利用該款項興建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西屯區大隆路40號)。後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陸續移轉登記於中國國民黨名下。

三、臺中市政府雖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為補助對象,然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與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關係密切,人事高度重疊。中國國民黨不僅主觀上認為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為己所有,搬遷補助費之利益客觀上亦歸屬於該黨。臺中市政府所支付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之實際受益者為中國國民黨。

四、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為中國國民黨自臺中市政府不當取得財產(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之變形物,而為該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臺中市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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