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要參加重劃,問題如果這麼問,答案好像很清楚: 當然可以,因為土地是你的,私人財產本來就應該受到保護。

只是,涉及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地主擁有的權利相對會受到一些限縮,據以換取都市整體環境的改善。

有人不想參加,可是也有人急著想參加,最好的方式真的是: 剃除不想參加的,只讓參加重劃者負擔所有公共設施用地,這樣真的公平嗎?這樣的都市景觀風貌,真的合宜嗎?

這是大哉問!也是規劃難題。

比如說,一個地區內有100塊土地,500個地主,試問,這個地區的地主如何進出個人土地?除了互相協調出路外,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劃設並開闢至少一條道路,使每塊地都可以鄰接馬路,如此一來,所有地主就可以進出他的土地。問題來了,這一條可以讓大家進出的道路要用誰的地?

答案清楚嗎?其實很清楚,只是多數人會選擇迴避此問題,因為只要用到別人土地,我的土地就可以從中得到進出權利,這就是所謂搭便車難題。

即使有了道路土地,誰出錢買地、誰出錢開闢道路呢?很多人的答案都是: 政府出錢,否則我們繳稅金何用? (即使政府出錢買地蓋設施,還是會有人反對、希望維持現況)

問題又來了,當公共資源有限,道路用地經費遠大於政府預算能力時,幾個情境浮現: 排定優先順序及選擇替代方案。

假設一個地方劃設了一百條道路,每年的錢只夠開闢兩條路,優先順序原則下,可能要花五十年才能開闢完成所有道路,如果你是政治人物,你會怎麼訂定優先順序?

替代方案?如果政府資源有限,那就改找民間資源,例如透過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由一個地區內的地主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的用地及開闢費用,政府不用出錢,在此前提下,很多原本要排隊多年的土地就有機會活起來,提早被使用。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好嗎?當然不好,因為這兩個制度的本質是地主出地出錢完成公共設施,據以交換個人土地的發展權。從地主角度而言,當然是政府出錢買地蓋道路,地主不用花錢、作享其利。

重劃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手段與工具,重劃不是規劃,重劃是執行、取得都市計畫提列的公共設施用地。

不想參與重劃在本質上就是選擇不願意捐出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改由範圍區內他人捐贈之,這本來就是不公平的遊戲規則,因為換個角度看,沒有公共設施服務該地區,區內土地即使是住宅區、工業區,還是沒辦法取得開發權利。

重劃其實也有風險,當重劃前後預期的地價增值沒有出現的時候,參與重劃者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雖然多年來我們聽到的新聞多是,暴利與財團灌水等負面新聞。身為市民,我們其實應該換個角度看重劃,因為有重劃,所以我們才不用負擔範圍內的公共設施用地,這些公設是重劃地主的貢獻,他們是受害者,我們是受益者。

一個弔詭的問題,有些人參與重劃後,土地縮水了,但是還是可以建築使用,甚至還可以原位次分配。可是有部分人可能因為原有土地面積太小,重劃後根本分不到土地,只能分錢走路,有些人甚至連錢也分不到,因為她是借住戶、承租戶,共同持分權利很少者,重劃馬上造成居住正義問題。

image

東勢自辦重劃案例: 不是對錯問題,可能是價值衝突

2021/2/3 發生不願意參加重劃的地主到台中市地政局陳情的事件,問題出在一處1964年劃設的小學用地,面積約2.85公頃,計畫書上這麼形容:

「文小一」學校用地原為擬定東勢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於53年另案增設之文四用地,並於64年東勢擴大都市計畫案調整用地名稱為文小一用地,然因原計畫文小及文中用地未考量鄰里單元等因素劃設,六處學校用地均集中於市中心區,在規劃上似有欠妥,故於(1990年)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時,將文小一、文小二、文中一用地等三處學校用地一併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園兼體育場用地,並訂定附帶條件為「應同時擬定細部計畫, 提供文中二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然因三處用地需一併開發,整合不易,為避免限制地方發展,又於(2007年)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解除三處需同時整體開發之規定,修訂附帶條件為「三處用地需各自擬定細部計畫並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將來各別擬定細部計畫時,公共設施用地儘量集中劃設」。

image

(一個規劃史問題先不在此討論: 1964年9月1日都市計畫法才剛修正通過,東勢怎麼會在1964年12月24日取得台灣省政府核准劃設新的學校用地,當時法源是甚麼?地方人士想甚麼?誰發動的?這部分值得追下去。)

換句話說,這塊文小一用地的規劃自始就有問題,理想過高,被劃入學校用地的地主可能也很無奈,因為26年後這竟然只是一個美麗的錯誤。

雖然台中縣政府在1990年解除了該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的身分,但是文小一卻被綁在三個學校用地的解編作業,如此這般又走了17年才被解除三合一的整體開發限制,2007年的變更案才創造文小一地主可以個別整體開發的契機。

image

2007年一解禁,自辦重劃會立即在隔年2008年8月就成立,可見地主們被限制多年的焦慮有多沉重,(不是一個,而是兩個重劃籌備會,另一個2007年就急著先成立)。該地區之重劃可行性報告也在2009年2月由台中縣政府通過。

對多數地主而言,這是劍在弦上的重劃案,愈快愈好。任誰也沒想到,一個不到三公頃的重劃案,又走了10多年,即使完成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且將產權交給台中市政府,還是得面對地主反對、反悔、不想參與的難題。箇中的酸甜故事,除非身歷其境,外人實不足以道也。

image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說明,東勢區下新庄自辦市地重劃區屬2007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實施的整體開發區,原是文小1學校用地,應另擬細部計畫並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2015年6月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內容,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此區內各項重劃作業,經法令審查無違誤,重劃區公共工程已完成驗收並在2018年8月由各工程主管機關接管,區內土地總筆數68筆,完成登記交地土地63筆,達92.6%,目前僅李姓地主仍有異議。

image

根據報導,李姓地主2007年間(OR 2009年透過法拍)取得土地(這個時間點剛好是二通拆開三個整體開發區,個別開發),依都市計畫規定個別以自辦重劃辦理,但表達不願參加重劃,並在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時提出異議,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土地分配異議協調屬理事會權責,重劃區部分理事代表在2019年6月邀李姓地主協調並獲共識(分配比例高低問題,據說是52%~69%區間),事後李姓地主認為該協調會議並未合法,主張無效。(所謂主張無效就是零妥協,自己的土地全部保留,不參與重劃,且維持學校用地,未來不得改建。若要改建就必須先透過變更都市計畫,加上回饋金,才能變更為住宅區,且只能是低密度住宅區)

這個報導凸顯一個有趣的對比,李姓地主並非原來被綁架幾十年公設用地的原始地主,可想而知,她的想法會與原始地主有所出入。

規劃與重劃之爭: 價值衝突,還是利益衝突?

查了一下都市計畫的土地清冊(沒有求證的猜測),李姓地主擁有新合作段約176平方公尺建地目(360地號)及63平方公尺田地目(361地號),她的土地面積加起來大約240平方公尺,約76坪。如果加上隔壁362地號,151.97平方公尺,面積可能更大,超過391平方公尺。文新街402號。

這三塊土地如果參與分配,可能只能分回一半左右土地,如果不參與重劃,則整個街廓的配置可能要重新調整(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且可能會造成李姓地主未來出入不方便問題,這也是規劃理想與重劃現實最容易產生爭議之處。一個不想變動的地主與建物,卻位在旁邊已經被改變的現場,甚麼是改變,甚麼不是改變,變得有點詭異。如果李姓地主不願意參與重劃,她原來的土地依然屬於文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上既有建物未來還是無法改建,如果她的土地要變更成住宅區,則又涉及回饋問題,在本質上等於參與重劃。

image

image

規劃者希望劃設完整街廓,搭配合宜公共設施及道路系統,促進地區整體開發,但是重劃實施者卻要面對個別地主對各自土地及房舍的期待與感情,很難說誰對誰錯,溝通協調之外,這往往涉及價值衝突與新舊環境認知之爭。

文小一用地因為被劃入公共設施,從土地使用現況圖可以研判,範圍內多年來並沒有太多的建築物,因為從1964年後這裡就不太可能核發建築執照,會出現的建物只有兩種: 規劃前就存在,否則就是違章搭建。

對範圍內的其他地主而言,他們利用土地的權益硬生生被綁架了幾十年,直到自辦重劃工具的出現,才露出曙光,對同意參與重劃者而言,這是遲來的正義。

但是對不想參與的地主而言,維持現況或許不是最佳選項,但可能也是變動最少的選項,將李姓地主土地剃除於重劃之外,她的土地與建物改採降低容積方式現地安置或許可行(等待他日改建重新安排出入動線與建物座向?)。

目前個人並不清楚她的建物是否屬於規畫前就存在的合法建物,如果不是,將其剃除會產生適法性新問題,干擾整個重劃作業。假設是合法建物,對同意參與、且分配在這塊基地周邊的地主而言,卻是另一種不公平,因為他們換到的基地條件顯然不如重劃區內其他土地。

一層又一層的問題,夾雜著無數個人利益衝突,旁人能夠置喙的餘地真的不多。因為對非區內地主而言,我們已經賺到了這些地主貢獻的公共設施用地,將近3000坪的道路與綠地,一坪10萬元計算,這些地主們已經貢獻至少3億元土地,外加上億元的工程經費,我們還能苛責嗎?

更重要的,李姓地主的建物如果原地保留(全部為私人土地,不參與重劃、不貢獻公共設施用地),未來出入只能沿用既有巷弄(又是別人的土地),進出條件及防災條件其實並不理想,這又是另一個惱人的規劃課題。更甚者,如果沒有走完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李姓地主的土地基本上還是學校用地,根本沒辦法改建,除非變更成更低密度的住宅區。

到頭來,想參與重劃者與不想參與重劃者可能出現互相干擾的問題,這個難題我們要留給下一代來頭痛嗎?

 

小記: 東勢小鎮的人口在40年前一度超過6萬人,今年已經正式下降到低於5萬人,公共設施用地合理解編會創造發展的契機,也可能導致仇恨與衝突,改變本來就是痛苦的抉擇,被動改變與主動改變不一樣,端看個人與大眾的智慧。

image

image

image

這是朱淑娟小姐的見解:

李蓮鳳的家並非畸零細碎不整的土地,而且已經是建地,並不需要「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供建築使用」。但重劃會在重劃計畫書中關於「辦理重劃原因」卻這麼寫:「本重劃區經都市計畫為住宅區,目前大部分土地閒置未利用,經濟效益低,地籍零亂。」對照李蓮鳳的住宅情況,計畫書所寫並非事實。

真的這樣嗎?這種鼓勵,或者支持不參與重劃的理由,正當嗎?合理嗎?

問題出在朱小姐這句話: 李小姐的土地已經是建地,並不需要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供建築使用。事實是,李小姐買的土地並非建地,而是學校保留地(1964年就劃設至今),如果她不參與重劃,她的土地與房子的計畫屬性還是學校用地,依然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改天她要改建,在法理上是有問題的。除非她尋求個案變更,將自己的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且繳納回饋金,否則一切回到原點,只能整建,不能改建。(農建地本來就可以分回比較高比例的建地)

到頭來,想幫忙她爭取不參與重劃者,其實是斷了這塊土地未來。

這是朱小姐採訪得到的土地資訊,附錄於此:

被劃入範圍內的有農地、建地,她在民國98年買的這處72坪土地,從民國59年(1970年)至今就是建地,有門牌號碼、合法房子、有庭園空地。住於這個重劃範圍的角落,前方有12米道路,有完善的交通、消防及照明、地下排水設施,是良好的居住環境。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東勢區 自辦重劃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的頭像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台中學研究中心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