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口都市化現象何時出現?這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卻也是重要的國土計劃難題。
北東南存在的主要都市,例如台北、台中、台南與高雄,都市化起源於狹小的範圍區,勉強算,應該在20世紀初期,日本人來台之後。
這些狹小地區的都市建設大多是先有房屋,後有建設,即使有公共建設指引,後限於地籍分割線,街屋或許還看的到騎樓退縮、排水設施等規範,街屋後的建物又是另外一回事。
隨著都市內涵質變,都市空間逐漸擴大,依序產生一個又一個世代的發展區,有些新舊雜陳,有些則以新面貌、甚至夾帶新設施。
只是,台灣地區與民生相關的政府力量,其實出現的時機很晚,我們甚至可以說直到1990年代才有相對全面性都市公共建設,街道、公園、學校、排水、汙水、街燈等,這些都市建設出現在新開發區,不但有助房屋銷售,更強化了地區防災能力,降低天然災害可能帶來的損害,例如,地震、火災、水災等。
非都土地呢?這是一個至今還是空白的聚落區。
兩相比較,風險評估與風險預防能力,高下立見,真的嗎?
二分法的危險
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土地在過去四十多年已經成為一個表面上看起來二分法的不同土地開發管理制度。
都市計劃區包括A住工商分區等發展權分派,B公共設施用地,C非都市發展用地(農業區與保護區等),ABC構成都市計劃基本圖像。各類分區調整要有發展需求及計畫人口支持。
非都土地則無類似機制,存在幾十年的非都分區與用地編定係指區域計畫通過前的"現況"權益保障,即使不合哩,部分土地還是被冠上發展權。更甚者,透過開發許可制度,山坡地及部分平原區非都土地透過個案審議機制,取得個案發展權,且沒有任何計畫指導,也沒有區外公共設施的搭配。
國土計畫時代真的來臨了嗎?
這是一個大問號,因為二分法依然存在,表面上國土功能分區有四大類19個細分類,但是在本質上,地主問題與視角還是一樣: 發展權與否,除了進行中的鄉村地區整體規畫可能釋放或者指定些許非都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外,二分法還是存在。
打破二分法的國土發展願景,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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