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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32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甚麼意思?

都市計劃各類使用分區可以視實際情況及實際需要,再予細分,例如住宅區分成住一、住二等。

農業區與保護區呢?可以比照辦理嗎?

看看林口特定區計畫,土管要點43條:  第一、二、三、四種保護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核准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使用。

保護區可以細分成一二三四? 第四次通盤檢討後保護區計畫面積為11,366.42公頃,另外還有第一至第四種保護區分布於計畫區東北側,第四次通盤檢討後計畫面積為1,715.58公頃,包括保一504公頃、保二978公頃、保三64公頃、保四168公頃,顯然有前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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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之外,還有保一二三四。那都市計畫法33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怎麼解釋?

農業區呢?能否比照辦理,也細分成農1234?國土計畫的農業發展區分類方式,能否適用於都市計劃區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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