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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保障是憲法層次課題,這當然包括土地使用權利。

然而,我們的社會選擇針對土地環境特性進行必要調查,且據此將土地分類,以利管理。

例外條件只能走都市計畫劃設程序及非都開發許可方式,否則很多需求無法被有效滿足。

首先,地主意願指的是,私人擁有土地者,因為計畫分類導致無法有效利用土地之際,能否根據個人意願,進行必要的計畫變更。

這部分在公共設施用地範疇顯然有很大關聯性,很多被劃設為公設地地主感覺受損。

地主意願與市場機制一樣嗎?A地主願意並不代表B地主有同樣想法與需求,意願可能是助力,也可能是阻力,重點是,台灣在這麼多年剛性管制規則駕馭下,地主意願往往被扭曲,甚至被敵視。

這是好的現象嗎?這是民主社會的常態嗎?

其次,當地方意願,例如首長意志力,與計畫屬性不合時,計畫至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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