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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通過至今即將屆滿25年,修法11次,立法目的:  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

照理說,都市更新應該有幾個重要步驟:

1. 地區環境盤查分析,認定具備建物窳陋、危險等情境,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2. 透過都市更新條例的政策工具協助,計畫變更、容積獎勵等,進行權利義務整合,執行重建、整建、維護等工作,復甦機能,改善環境景觀。

3. 實施都市更新,提升公共利益。

在此基礎上,當我們看到一塊素地申請都市更新時,不免納悶,這是甚麼更新?

都市更新當然要充分考量市場機制,但是市場機制應該只是因素之一,而不是最重要因素,不是嗎?

當我們將公有地視為地方財政收入來源,而非地區環境改造助手,這樣的都市更新,這樣的更新產品,真的契合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本意嗎?

又,都市更新地區劃設只能以公有地為主嗎?只因為私人利益整合困難,所以都市更新只能停留在示範、限縮的基礎上嗎?

都市更新2.0,誰來定義? 誰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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