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已經立足將近80年,從早期的反攻大陸、漠視台灣民生建設到近期的中華民國台灣、積極建設台灣,落差之大,多數台灣人可能還在適應中。

因為要反攻大陸,所以台灣只是復興中華文化基地,只是中國大陸的附庸地。也因為如此,從1945年到1964年,將近20年的時間,台灣的都市地區並沒有具體建設藍圖,1964年修訂來自中國的都市計畫法,勉強地說,這是台灣光復的首部曲,台灣土地上終於有了建設都市的法令依據。

但是,有了都市計畫法,房子怎麼蓋還是沒有依據。於是,1971年底,來自中國的建築法再次本土化,其中第96條: 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甚麼意思?1971年之前就存在的房子,如果不是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提是,要位在都市計畫範圍內。都市計畫範圍外呢?建築法甚至連提也不提。

1974年區域計畫法上路,台灣土地管理出現一國兩制,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土地,兩者的土地使用、建物、設施管理竟然在不同主管機關,可想而知,往後的幾十年,土地與建物分離作業會導致甚麼樣的矛盾與複雜度。

如果一家早於建築法就存在的房子,算幽靈房屋嗎?老房子居住者為了給自己一個安全的家,原地進行必要的修建,自住自用,不干擾他人,國家應該與之對立,拆之而後快嗎?

賴清德老家是違建?誰說的算數?

賴清德副總統的老家位於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中幅子小段63-13地號,755平方公尺(約229坪),公告現值每坪約5,280元,非都市土地編訂為山坡地保育區礦業用地,室內建物面積29.3坪,戶政機關提供的地址是萬里區中福84號(1971年之前為31-2號),根據了解,這間房子自始自終就是賴家所有、賴家所用。

老建築的原罪,誰來解? 賴清德老家之爭

根據報導, 賴清德的父親賴朝金(1927-1960)是礦工,這間屋齡超過60年的房子就在中福煤礦場六坑口附近,賴出生前就已存在,因有多處漏水問題,所以在2003年(民國92年)前後就進行翻修。

老建築的原罪,誰來解? 賴清德老家之爭

老建築的原罪,誰來解? 賴清德老家之爭

▲新北市議員張錦豪與相關單位會勘賴清德萬里老家礦業地土地使用問題。(圖 /翻攝新北市議員張錦豪臉書)

賴清德辦公室2023年9月16日回應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9月6日在賴清德位於萬里的老家進行現勘後回覆「由於該地區從1981年起才實施建築管理,因此所有人若能證明建物1981年前就存在,經申請後便可認定為合法房屋。」從相關資訊及空照圖都可證明該屋存在於民國40年間,早於民國70年區域計畫法實施日期,新北市政府應可調閱相關資料,即可釐清。

二、新北市政府及經濟部礦物局於9月15日現勘後,經濟部礦務局回覆「該區位屬萬里六坑煤礦舊礦區,該地無採礦事實,民國77年礦業權也公告廢止。至於地目變更、地上物的使用狀態認定屬於地方政府職權。」由此可知,該區域已非礦區保留區,且該區段在區域計畫法實施前,也就是該屋興建時,地目是「旱地目」,並未違反使用區分規定。另,該屋存在於民國40年間,因不堪使用,於民國92年前後進行翻修,早於新北市政府100年06月02日頒訂的「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三、本案因早期煤礦開發,依當時礦業法相關規定煤礦業者得依法設置事務所、廠庫、礦工房舍等設施,該屋為礦工房舍屬容許使用設施。本屋存在皆早於相關法規訂定之前,並非法令規範後興建或翻修,與媒體討論之其他個案違建實屬不同。賴清德靜待新北市政府及經濟部後續認定,全力配合需改善之處置。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副局長2023/9/17說法:

新北市政府今(17)日再上火線回應,強調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是申請許可制(註解: 非都土地管理規則28條),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興辦事業計畫,再來向地政局申請變更編定,遺憾地方民代未能充分了解法令規定,發言誤導社會大眾,對於依法行政的公務員非常不公平。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副局長徐鳳儀表示,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是申請許可制,必須由地主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文件,再來向地政局申請變更編定;遺憾部分人士未能了解法令規定向媒體發言,將會嚴重誤導社會大眾。

徐鳳儀指出,賴清德萬里老家這塊土地礦權雖已廢止,但仍屬於山坡地保育區的礦業用地,關鍵在於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山坡地保育區無法變更為建築用地作住家使用,目前全國類似情形很多,因此才會呼籲,針對礦業計畫廢止後,土地上留存的工寮或礦工宿舍如何使用應研擬一套通案機制。

徐鳳儀最後說到,目前內政部正在研擬國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內容,市府也呼應納入檢討,讓全國一體適用,才能保障廣大民眾權益。

違建是甚麼?

表面上看起來,違建泛指違反建築法規定所興建的房子,既然賴清德老家是建築法之前就存在的建物,何來違建之說?

其次,建築法之前就存在的建築,假設老舊了,能否裝修改建?這點建築法沒有提供太多的答案。因為賴清德老家位於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法有些許線索。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7條,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原有土地改良物不合分區使用計畫者,可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這句話是甚麼意思?原有改良物能否永遠存在,裝修過的房子算原有改良物嗎?

既然土地上本來就有居住使用建物,且非源自建築法規範或者山坡地建築管理規範所新建的房舍,只要沒有申請建築執照,原建物是否具備永久存在、且可被改良的狀態?

老房子不改善必然影響使用者生命財產安全,改善本身是必要性作為。

土地上本來就有早於建築法的房子,土地上面存在既有自用房舍,非都市土地之分區規範當不適用,除非屋主將其改成營業、公眾使用建物,則另當別論。

既然如此,賴清德老家不但不是違建,建築法或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根本不適用,且區域計畫實施前土地上就存在建物,當可繼續存在,何來違建與礦業用地非建築用地等爭議?假設政府改天要行使徵收權,該房舍也會被視為合法房屋,得到合理補償。

違建與非建築用地等用語根本侵犯了當事人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及生命權,應該受到譴責。

試想,建築法前存在的古蹟、歷史建築、鄉間一條龍、三合院、四合院、五合院等傳統建築,因建物損毀促成的增改建及補強,如果要申請合法、補照,可能導致家族紛爭及老家不保(持分爭議),各地方政府反而應該從憲法保障生命財產的角度介入,允許必要增改建及結構補強,而非一昧地從建築法及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的精神,不明就理的一法適用全國,導致更多不必要的悲劇。

政府存在的價值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礦業附屬設施使用者的用地問題不應該成為政府與人民生命財產對立的焦點,試問,政府在行使土地徵收權時,面對建築法之前的"合法房屋"是否早就採取寬容、包容的補助與救濟措施,為什麼碰到賴副總統的合法房屋,就突然轉彎?

建築法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居住環境安全,對於建築法之前存在的房舍,基於自家居住安全考量(非商業性質),其重建及整建維護是否需透過申請建照程序,才算符合建築法規範,目前看起來各說各話,各執一詞,建築主管機關有責對此提出統一見解,杜絕各方揣測。

 

PS: 礦業用地是甚麼? 土地與房屋分離作業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當房屋早於土地計畫,地上物是否必然成為計畫規範下的土地建物不可分離一環?

都市計畫法41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何謂修繕?

農建地,這又是甚麼?

農建地

農業區裡面的可建築用地,還有建蔽與容積(60/180),即使上面沒有建築物,且沒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的義務,竟然可以擁有永久性發展權,這,又是那一國的計畫?

溯其根源,其本質為農業土地上本來就有建物,當計畫被引進時,根據從原來使用之原則,將其納入農業區,且認定其存在建物的發展權,使其成為可建築的農業區土地。

賴清德萬里老家近日吸引不少民眾前往朝聖、打卡。(本報資料照片)

沒有發展權的都市計畫農業區上面可以有農建地(都市計畫出現前該土地上有建物),且可自由買賣蓋豪宅,試問,礦業用地上的既有建地與建物為什麼不能比照辦理?更何況,該建物自始自終為自用、且持續使用中。新北市政府知法玩法,真的過頭了!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的頭像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台中學研究中心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