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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41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從原來使用代表甚麼? 永久性建築權,還是沿用建築壽命概念,只存在一個生命週期,當建築變成不可修繕時,該建物改建的權利自然消失?

土地與建物的關係是否適用各使用分區?

何謂修繕?

增改建又是甚麼?

另一個部分,在合法分區內存在的建築,能否自行加蓋鐵皮,使其成為防水或者其他生活必要設施一環?

建築法第7條: 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建築法第8條: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建築法第28條: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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