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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land uses are confronted by local disputes, what can be done?

土地使用表面上可以分成兩大類,個人使用及大眾使用。

1. 個人土地使用

自己的土地自己蓋,這是流傳多年的習慣,從早期的少數個人到近代的多數個人,在民主自由的框架下,個人行使獨立意志,決定自己的土地使用,保障生存權利。

當個人使用互相干擾時,誰來調停?如何調解?強制搬遷,還是改善設備即可?

2. 大眾土地使用

大眾使用呢?誰來負責,誰來決定?使用者決定,還是受影響者決定?locally wanted land uses這是地方需要的土地使用,設在你家附近好嗎?

這時候NIMBY鄰避症候群出現了。

很多的公共使用涉及多人福利,例如垃圾焚化爐,這是都市生活不可或缺的設施,人人是垃圾製造者,也是焚化爐一線使用者,然而焚化爐需要土地才能建設運作。

設置那裏呢?都市邊緣區?只要是沒人居住區,就不會有人抗張反對嗎?

3. 必要性設施 VS 非必要性設施

有人會說,非必要性設施本來就沒有存在的價值,隨著時代演化,這些設施會被自然淘汰,毋需多慮。

必要性設施則不然。

甚麼是民意?

民眾的意志,還是民眾的意願?兩者有何差別?意志來自先天經驗,意願來自後天想像,當兩者衝突時,我們應該聽從意志,還是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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