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建築法第一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住宅法第一條:  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假設居住權是基本人權,住宅單元要先滿足建築法規定,還是先滿足使用者需求?

適宜與尊嚴是客觀標準,還是容許主觀認定?

都市計畫法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

國土計劃法第一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對照於國土法,都計法的立法目的相對單薄,熟先呢?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社會住宅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的頭像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台中學研究中心

    台中學研究進化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