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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屯都計區有一處上公頃住宅區,開發七星單一地號、多年來呈現低度利用,如果設定5~10年開發期限,過期收回發展權,合理嗎?

設定使用分區開發時限,有必要嗎?

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後,長期不徵收利用、須檢討存廢。

使用分區為何無此設計?這樣的設計會干擾發展權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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