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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104-107年建構寧適家園計畫

 國發會102年同意:為建設臺灣為無毒家園,提高生活環境品質,環保署所提「建構寧適家園計畫」草案,期程103至107年,原則同意。

 環保署: 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營造「拔尖級」及「精 進級」友善城鄉環境,分別推動 14 項環境衛生永續指標中之 10 項及 3 項以上指標,完成後自行編列經費或由民間團體認養,加強後續維護 管理工作。另本署得指定 6 項指標分別為公廁管理潔淨化、遛狗清便 風尚化、清溝除污通暢化、居家外圍潔淨化、空屋空地綠美化、公共 設施標準化以推動環境衛生工作,其中「拔尖級」必選本署指定 6 項 指標;「精進級」必選本署指定 6 項指標中之 2 項,且必須包含公廁管 理潔淨化指標。補助經費須用於本署指定之指標工作且該指標工作須 於全區全面推動。

 

空地、空屋 V 荒廢髒亂死角地、危害公共安全衛生屋 (結果論)

 何謂空地? 1.依據土地法#87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89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173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空地稅。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2.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3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26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何謂空屋:房屋稅因使用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課徵稅率,目前房屋稅率分為住家用1.2%、營業用3%及非住家非營業用2%等三種稅率,而空置房屋係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來分別適用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並沒有所謂的“空屋稅”稅率。空屋包括囤積屋、無人居住建築、危險房屋等,前者為私權、後者有公共利益之虞。

空地與空屋形成原因? 產權複雜因素之外,地主責任與執法機制。私有權介入綠美化的正當性與公益性先於執法,或者後於執法。

 反之,如果進一步定義空地及空屋為涉及荒廢髒亂死角土地、危害公共安全衛生建築物,政府本有職權介入改善或消除,假設排除經費足夠。

 

環境衛生、小學生教育或健康生活文化養成

 教育部環境數位教學網: 環境衛生是一種生活的品質,其表現於清潔的住家、清潔的田園,清潔的工廠及商店、以及人們對理想居住環境的嚮往,並經親身體驗,而成為一種實際生活的方式。此種生活方式,發於自覺,隨知識發揚而成為人們的責任及人類生活的理想。完善的公共衛生基礎,必須建在清潔的生活環境之上,上述所謂的清潔的環境係指維持及促進大眾健康之衛生環境,它必須運用各種科學手段始可得到的,因此環境衛生可定義如下:


控制公共衛生的「環境」因素,並透過細菌學、生物學、昆蟲學、化學、物理學、衛生教育,以及工程學上之應用,以改善人類生活,促進現代文明。大家知道醫學之對象為患疾病的人,而衛生學之對象為對疾病有關之事物,因此環境衛生之直接對象為生活環境中可能導致危害人類及生物的環境因素,而不是以人作為直接對象。以往環境衛生限於與水有關的傳染病之防止力而;例如,水與人體排泄物之關係。而新的環境衛生觀不僅如此,並對與人的健康與福祉有關聯之其他更複雜之因素加以探討,以去除環境破壞因素,開發最適環境條件,貢獻於大眾之健康及福祉。

 試問: 生活環境組成元素有那些? 室內與室外,私人與公共四大類空間,政策介面: 安全、衛生、舒適、美觀等。

 主要介面: 道路、巷弄

 

室內

室外

私人

1

房屋內

誘因、習慣、經濟條件

出租房屋、百貨公司

法律、誘因

2

招牌

立法與執法、誘因

公共

3

公家機關、學校

政策、執行、人力資源

百貨公司

法律、誘因、資源規模

4

公家機關、學校、公園

政策、執行、人力資源

 

評析與展望

 台中市爭取7000萬元,投資9000萬元於此項政策的目的性太弱,按表操課意義不大,建議改變策略,針對結構面、文化面提出更具體政策,包括可能涉及的資源概估等。

 屬於政府應作為者,本當通過適當法律、確實執行之,必要時編列充足預算執行之,而非緣木求魚,妄想透過示範計畫產生波及效應。

 屬於政府、國營企業長期不作為者,本當排除障礙,戮力執行之。

 屬於民間自發作為者,政府應該考慮編列適當之誘因機制,包括獎勵、鼓勵、補助等措施,透過志願作為,帶動波及效應與綠洲效應。

 

屬於政府不應介入者,政府自當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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