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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8年廢止之台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第四條,公有耕地一律放租合作農場使用。但不合於合作農場經營之零星土地,得放租與自為耕作之農民使用。一個已經廢止的辦法,效力卻至今還存在,台灣真的光復了嗎? 科科

台中港區發展誰決定?

根據2010年8月18日自由時報報導: 民國36年大台中州產劃分,清水鎮部分公有土地劃歸彰化縣政府,縣府隨即依375減租將53公頃的土地租給清水合作農場,清水合作農場再轉租給佃農(稱為場員),其中,約18公頃土地在93年時被台中縣政府劃入台中港特定區,進行市地重劃。

看到了嗎? 大台中州(縣)分產,竟然將台中縣境內土地劃歸彰化縣政府,使其成為港區的大地主,然後在依約將土地租給清水合作農場(?),另一個土地包商,最後將土地租給佃農。

等到台中縣政府接管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後(原來是省定計畫),終於啟動這個1972年核定都市計畫的市鎮中心,這個奇特的租約關係終於浮上檯面。歷經多年纏訟,台中高分院於97年併案判決定讞,彰化縣政府敗訴,確認彰化縣政府與清水合作農場之間有租賃關係,至於場員所提確認彰化縣政府與場員之間的租賃關係,遭到台中高分院駁回,也就是說,彰化縣政府必須依平均地權條例,將重劃土地的補償金發給清水合作農場,縣府於是編列補償金經費,在今年4月將409筆土地的補償費共6億多元發給清水合作農場。

新聞寫著,拿到錢的清水合作農場因為不明原因導致部分佃農沒有領到補償金。

這是六年前的新聞,如今台中港市鎮中心的北側又將啟動另一次的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彰化縣政府與清水合作農場的補償金爭議,又將浮上檯面,這次看起來面積更大了,金額想必不會低於六年前的種種。

私底下了解一下,進行中的市鎮中心北側規劃案,除了國有地外,還包括彰化縣政府20多公頃被長期承租的土地,這些土地一年的租金: 50萬元,清水合作農場真是天之驕子。

清水合作農場

根據清水合作農場網站記錄,該農場成立於民國36年成立,當時由很多承租耕作公有土地的農民同聲發起合組,蔡年松先生任召集人並為成立後第一任理事主席。

很多人問,清水怎麼有那麼多公有土地?日本統治時代1937年日本極欲開闢「新高港」現在台中港前身,於是透過「日本開發株式會社」徵收港區附近的腹地,包括現在的清水南社里、槺榔里、中社里、秀水里、武鹿里、臨江里及海濱里等,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上述土地,並以大台中州分治分產將之分配給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空軍及海軍等政府單位,當時總面積將近200甲。

清水農場現在場員計有886位,場員代表有51位,理事9位,監事3位,場長及會計各一位。農場主管機關為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依循法規有人民團體法及合作社法。

農場依法向台中市政府登記,登記業務含有縣市有土地收回、標售、土地重劃及征收佃租等。農場理事會現在是第22屆,理事主席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歷任主席分別為蔡年松先生、林蔡益先生。現任理事主席為顏朝雄先生,同時擔任南社里里長廿多年及清水區公所調解委員。現職聘任員工場長鄭明峰、會計李雅萍。合作農場位於鰲峰路373號之2。

故事背景資料

台中縣政府2004年十一月三日公告,與彰化縣政府共同來進行市地重劃。

彰化縣財政局公有財產科長吳蕙君說,縣府在2010年4月間已就重劃區內無爭議的耕地,發放補償費給清水合作農場,共計409筆、金額六億三千多萬元。

清水合作農場場長周惠翼說,該農場是由在清水地區租地耕種的佃農們,在一九四九年籌組、運作,向彰化縣政府租地,再轉租給佃農;此次的市地重劃中,共有115名場員的土地被劃入。

2014年1月16日中國時報新聞報導,台中港新市鎮重畫區,初期只開發2大街廓,還有7大街廓延宕30餘年;縣市合併前,前縣長黃仲生任內,一口氣完成7大街廓的規畫與開發;包括台中縣、彰化縣政府土地及部分私有地,全部進行重畫分配。

原向清水合作農場承租土地佃農說,他們透過農場向彰化縣政府承租土地並繳納租金;前台中縣政府辦理台中港市鎮中心重畫時,並徵收彰化縣政府所有位於重畫區內16多公頃稻田。

彰化縣政府於99年4月16日,將6億5000萬元補償金交付該場轉發給100多位農民。農民投訴說,他們並未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獲得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1/3的補償費,有的甚至只拿到6、7成。80多歲的農民說,他們用一生的青春來承租農地耕作,沒想到卻未領到他們應有的補償金,期望透過清水農場理事主席顏朝雄的告發及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為他們討回公道。

人物誌

原告周惠翼於62年12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農場,擔任農場場長,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67,250元,於100年9月30日受被告發函通知離職;原告蔡文惠於85年4月5日起任職於被告農場,擔任會計職務,每月薪資為37,750元,於100年10月19日受被告發函通知離職,惟原告等2人迄今均無不能勝任上開職務之情形,詎被告之負責人顏朝雄為達規避給付退休金予員工分紅之義務,假藉各種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手段,先後解雇原告等2人。

一筆爛帳?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5年6月審酌被告楊明山曾擔任檢察官及律師,係具有專業法律知識之人,則其受清水農場委任擔任與彰化縣政府間就耕地租賃契約效力爭議問題之訴訟代理人,自應依法辦理,並妥善運用其因執行業務所獲取之資訊;而被告周惠翼、蔡文惠2人當時既分別擔任具有保護佃農目的之清水農場場長及會計,理應秉公辦理發放補償金事宜,使實際耕作之清水農場場員得以順利領取渠等耕地經徵收而無法耕作之補償金,惟被告楊明山竟利用其律師專業知識及其於訴訟中得知法院不採彰化縣政府一部無效、全部無效之見解,夥同被告周惠翼、蔡文惠2人,挾渠等之專業知識與業務權限,明知於98年8月26日彰化縣政府已明確函知清水農場訴訟案件既經法院終審判決確定彰化縣政府與清水農場間之租賃關係,是除彰化縣政府於95年及96年間舉報未自任耕作之132筆耕地以外,其餘案等自任耕作耕地,彰化縣政府比照該等判決結果,審認雙方租賃關係應屬存在,竟隱瞞上開情事,並積極詐欺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無法知悉彰化縣政府上開函示之清水農場場員,使清水農場場員因而陷於錯誤,而詐得財物,被告楊明山、周惠翼、蔡文惠3人始終否認犯行,亦尚未將渠等詐取之財物賠償予受害場員,而分別量處楊明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及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被告周惠翼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得易科罰金),被告蔡文惠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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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糾紛判決

清水合作農場員場員,昨到法院聲援法官判決楊明山律師有罪,希望楊明山把詐騙的錢吐出來。(記者楊政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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