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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1973年修法將都市更新納入專章,開啟了台灣當代都市更新的步履,只可惜,走了25年,只有台北市完成四處都市更新區。有鑑於都市計畫之都市更新專章過於弱勢,1998年立法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嘗試以更積極的法律條文促成老舊市區的改造。

就這麼巧,1999年921大地震來襲,一波又一波的災後重建透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機制,倒屋換新屋。歷經多次修法,尤其是2003年及2005年大翻修,直到今年初,全台灣已有將近1700處大小不一都市更新區,八成集中在雙北市。

首先,都市更新條例是一部為了建物改建而打造的法律,都市更新涉及的整建維護並非法條關注的焦點,因為重點放在拆除重建,以致老屋翻新、老屋新生命、老街區等議題只能靠著都市更新政策補貼的支持,勉強撐著,無法成為都更的主流。

拆除重建是地主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大賽,但是整建維護則不然,因為原來的建物還在,原來的使用機能則多數已經面臨轉型壓力。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重點如果可以多個專章協助整建維護,老屋新生命將更具可行性,中南部的都更行動也將更具內涵與活力。

老屋、老店新生命面對的是新時代的建管、消防與停車規定,改革方向包括準用文化資產因應計畫的模式。其次,空餘屋、危屋的徵用是另一個改革方向,面對私權的怠惰,其他的私法人其實沒有著力空間,只能乾眼受影響。徵用權來自徵兵制與募兵制的憲法指示,閒置不用的空屋與危屋對周邊商業與居住環境已經構成安全與美觀危害,除非政府手上擁有徵用、強制租用的權力,否則街屋、街區的改造說簡單、做困難。

除了文化資產領域重視的清朝與日本時代建物空間保存外,都市更新綱要計畫有必要就各都市之1970年代前的空間記憶區進行研究,提出指導方針與保存原則,否則幾年過後,台灣與台中將找不到1970年前台灣社會轉型前的街屋景觀。老屋新生外,即使是新建,也要適度反映原基地的點滴,才能進行有意義的文化傳承。

一個偉大都市應該要有個階段代表性街區與文化保存,對台中人而言,19世紀是一個重要文化軌跡,日本統治50年亦然,前者處於農業時代,後者台中已經逐漸轉型工商社會,來到戰後,初期的困頓環境也需要清楚的見證,包括建築物、設施與設備等,1950年、1960年、1970年三個重要階段皆需要地景見證區,引領我們理解與傳承各時代的發展特性。

台中市都市空間記憶綱要計畫,即刻出發。這才是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重點之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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